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公众在2014年2月28日前进行反馈。
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身存在固有风险,会对周边居民、社区和其他公共场所(以下简称防护目标)带来一定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采用设定国家可接受风险基准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国家设定的可接受风险基准范围内。
因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安全规划、安全距离确定方法进行广泛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提出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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