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并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4年2月22日前进行反馈。
该规定适用于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