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亚气候变化、能源、环境和水资源部(DCCEEW)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了4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化学品管理标准草案。
除必要用途豁免外,拟全面禁止全氟辛酸(PFOA)及其相关物质、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相关物质、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相关物质、五氯苯(PeCB)的进出口、制造及使用。
相关意见反馈截止至2023年10月29日,详情如下:
物质背景
PFOA、PFOS和PFHxS广泛应用于不粘和防污产品、食品包装、消防泡沫和工业过程等,五氯苯则常用于灭火泡沫和杀虫剂制造的中间体。
这些化学品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如不加以合理管控,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危害。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澳大利亚政府此前就将这些化学品列入“工业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登记册(IChEMS Register)附表7”开展意见征询。
新的风险管理规定
一旦列入 IChEMS Register 附表7,意味着这些化学品在澳大利亚的进出口、制造或使用活动将被禁止。但在物品(产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或用于研究、处置,以及在禁令生效日期之前使用了这些化学品的物品(产品),则不适用于此禁令。
1. 该化学品以无意微量污染物(UTC)的形式存在,且其浓度达到以下水平(除五氯苯外,符合该情况者须接受澳大利亚DCCEEW于2027年7月1日前进行的审查):
PFOA/PFOS/PFHxS及其盐类≤0.025 mg/kg;
单独的PFOA/PFOS/PFHxS相关化合物单项或组合≤1 mg/kg;
已安装在系统中的液体燃料蒸汽消防泡沫中存在的PFOA/PFOS/PFHxS及其盐类≤0.1 mg/kg;
五氯苯的浓度低到无法实际应用的水平。
2. 用于研究或实验的目的;
3. 持有相关危险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预计新的管理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五氯苯)和2025年7月1日(PFOA、PFOS、PFHxS及其相关物质)开始实施。
在此,瑞欧建议相关进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新的管控措施和应对策略,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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