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进行时!瑞欧全面解析小包装危险货物应对管理

中国危险化学品
2015年12月11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小包装危险货物如何寄送在业界又引起了广泛关注,广大消费者、服务供应商和运输经营者迫切要求对部分危险性较低、包件较小的危险货物采取一种像对待普通货物那样既安全、方便又能降低运输成本的运输管理方式。到底有没有这样的法规依据和管理模式?在此,瑞欧带您全面了解国内对于小包装危险货物的相关管理规定。

一、 需求背景

众所周知,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技术条件的危险品专车。多年来,众多化工企业或研究院所想要将小容量的试验品/样品送给用户或业务主管单位查验就面临尴尬的境地,根据国家邮政局于2007年以国邮发[2007]152号文件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易燃、易爆、易腐蚀、毒害等几乎所有危险品均为禁寄物品。这些小件危险货物都不得以快递寄件,道路运输只能用危险货物专车送往目的地,如此高成本的困境给广大企业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不便,致使不少寄件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而硬着头皮选择隐瞒投递商品的实情将其交付普通快递,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给运输和大众生活带来了重重隐患。

实际上,某些危险货物以较小数量并采用可靠、坚固和耐用的包装时,其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将大大减小,因此免除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的约束性规定是完全可行的。国际上已在多年前就通过采用“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方式对一些小包装危险货物实行运输豁免制度,并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 规章范本》中明确载明。对某些以非常小的数量运输、同时包装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可以免除绝大部分运输限制要求,这为部分危险货物运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危险货物运输量越来越大,为便利危险货物的国际国内运输,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也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速度。

二、 国标规定

2012年7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发布2012年第1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2012)和《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2012)两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两项国标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小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特别是例外数量标准甚至为剧毒危险品也提供了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的特定方式。这不仅极大地便利了一部分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还将大大促进危险物品的生产,使小件危险货物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减轻运输企业负担,增加运输效益,同时也对电商及快递业务的开展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两项标准中一个共同的热词,叫“豁免”。当某些种类的危险货物在包装内的数量小到一定限度,而且包装质量符合规定标准,那么,使用这种限定数量和规定包装运输的危险货物就可以免于危险货物管理,即按照普通货物来运输。根据国标,列入两项国标中《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或《危险货物例外数量表》按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要求运输的小包装危险货物,基本上即可享受普通货物运输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方式下运输的小包装危险货物均可免除绝大部分运输限制要求,但其具体要求不尽相同,要点对比如下表所示:

项目

以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

以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

数量

要求

  • 参考GB 28644.1-2012表2《危险货物例外数量表》,对于准许以例外数量运输的不同危险货物规定了相应的编码(E1~E5),每个编码都有规定的内包装最大装载量和外包装最大装载量;
  • 如甲醇(UN 1230)以例外数量运输时对应的编码是E2,即每件内包装最大装载量为30ml,每件外包装最大装载量为500ml;
  • 参考GB 28644.2-2012表1《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对于准许以有限数量运输的不同危险货物规定了每个内包装最大装载量;如甲醇(UN 1230)以有限数量运输时最大装载量为1L;

适用

范围

  • 列入GB 28644.1-2012表2《危险货物例外数量表》的均适用;
  • 以下危险货物不适用以例外数量运输:第1类爆炸品、第2.1类易燃气体、第2.3类毒性气体、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第6.2类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如某些包装类别I的危险货物等;
  • 列入GB 28644.2-2012表1《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的均适用;
  • 以下危险货物不适用以有限数量运输:第1类爆炸品、第2.1类易燃气体、第2.3类毒性气体、第4.2类易于自燃的物质、要求控制温度的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第6.2类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如某些包装类别I的危险货物等;

包装

要求

  • 任何货运车辆、铁路货车或多式联运货运集装箱所能装载的以 “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包件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
  • 必须使用内包装,并要满足制造材料、内包装封口性能要求;每一内包装必须使用带衬垫材料的符合要求的中间包装;
  • 每种包装都必须通过相应的跌落测试和压力测试;
  • 每种包件的尺寸都应保证有足够地方做标记;
  • 可以使用外包装,外包装可装危货或普货;

例外数量包装要求比有限数量严格,详情参考GB 28644.1-2012;

  • 应装在有合适外包装的内包装中,内包装为易破碎材料(如玻璃、陶瓷或塑料凳)时可使用中间包装;
  • 单个包件(外包装附加内包装及危险货物)的总毛重不应超过30kg;特殊情况下如果内包装为易破碎材料(如玻璃、陶瓷或塑料凳)而使用中间包装时,单个包件的总毛重不应超过20kg;
  • 以有限数量包装的不同危险货物可以放在同一外包装中,条件是在发生渗漏时它们不会发生危险反应;

单证

要求

  • 以例外数量运输时,在单证中应注明“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并注明包件的数量;
  • 只适用于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运输时在单证中应写入“有限数量”或“LTD QTY”一词;
  • 其他运输方式,无须适用对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的要求;

标记

要求

例外数量标记:最小尺寸为100mm×100mm;

影线或符合使用同一颜色,红或黑,白底或适当反差色;

*显示主要危险类别或项别;

**如果包件没有其他位置显示发/收货人姓名,则在此处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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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上不需要贴显示内装货物的危险品标志、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当有限数量运输包件被放在一个外包装内时,外包装须标明 “外包装 ”字样及有限数量运输标记;

有限数量标记:最小尺寸为100mm×100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为2mm;根据包件大小可缩小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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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运输方式:改革进行时!瑞欧全面解析小包装危险货物应对管理

其他

豁免

  • 例外数量的豁免程度要大于有限数量:以例外数量运输时,仅适用《规章范本》1.3中培训要求和《规章范本》第2部分分类要求,其他任何要求均可免除;
  • 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在同一辆车或同一个货物集装箱内,无须适用任何隔离要求;
  • 以有限数量运输时,无须适用《规章范本》1.4中的安全规定和《规章范本》7.2.4中对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安全规定;

三、 当前现状

针对小包装危险货物的豁免,欧美等国家的内部运输或国际海陆空运输都很好的执行了这类豁免,但是中国在2012年之前还没有这个豁免概念,遇到特殊案例时通过主管部门发文进行规定来实施小包装豁免。如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四部委曾在2009年4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中,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 规章范本》有关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规定首次提出对一部分农药实行有限数量运输的要求。在上述工作成果和联合国《规章范本》基础上,国标GB28644.1-2012和GB28644.2-2012的发布实施,才填补了小包装豁免这块空白。但是由于标准较新,各地监管部门认知不同,标准执行力度不一,落地效果并不好。主要表现在:

  • 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地方道路、水路交通执法部门对新标准的宣贯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 国家相关运输条例未及时更新引用新国标,执法人员以此为由不执行;
  • 生产/研发企业不了解新国标具体内容,或对新标准执行力保持怀疑;
  • 运输企业,如一些大型运输公司偏于保守而不执行;

然而,一部分国内物流企业紧跟国际形势,敢于依据国标操作,顺势抢单。随着运输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国家监管日趋严格,企业利润逐渐缩减,越来越多的运输经营者对小包装危险货物能否从现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系中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以降低成本提出了迫切需求。随着采用有限数量标准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司机随车携带相关标准文件并据理力争,促使一些地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始学习和研究这些标准。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还是时常发生以例外或有限数量标准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中途被罚被扣情况,瑞欧也在通过与相关部门和专家交流沟通中发现,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的小包装豁免正在逐步被地方所被接受而成为通行做法。

四、 总结

按有限数量或者例外数量要求运输的小包装危险货物虽然可享受普通货物的待遇,但不能改变其危险货物的属性,必须使用通过相关测试的合格危险货物包装。由于目前各地监管不一,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小包装危险货物储存和运输豁免的贯彻执行需要各有关方面重视和支持。从成本和监管出发,建议企业积极反馈小包装危险货物实际情况,推动小包装危险货物的豁免实施。瑞欧将竭诚为化学品企业提供服务,与相关部门进行积极交流沟通,促进小包装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最大程度上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性,便利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五、 思考

除运输外,危险品储存其实问题更大。对于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的小包装,是否也可以按照普货储存呢?中国没有对仓储单独立法,管理办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执行几个危险品仓储国标,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实施和监管体制都较为薄弱。对于小包装危险货物的仓储,目前中国储存法规没有例外规定,按法规不允许豁免,还是需要专用仓库。虽然有GB28644.1-2012和GB28644.2-2012的实施,但该国标也仅适用于运输环节,对于仓储从法律上并不适用。各地执法人员还是要求小包装危险货物仍按危险品进入专用仓库进行储存,只有极个别地方执法可以接受按普通货物储存,不确定的法规风险和物流仓储成本高的现状仍是业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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