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装危险货物迎来春天,道路运输或新增豁免,运输成本下降!

中国危险化学品
2016年3月31日

我国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方面已制定了多部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监管部门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发现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例如相关条款规定的细化、引用标准的及时更新、有关国标有效衔接,可操作性的加强等。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缓解企业实际应对压力,交通运输部经过近一年的工作调研和探讨,在2016年3月30日正式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加强管理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及减轻企业成本和负担等实践方面为监管部门和从业单位提供了有利的法规指导,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详见交办运函[2016]291号)。

《办法》共包括十一章、七十一条内容。相较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办法》更注重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对某些少量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不再一竿子打死,开始采用新国标豁免要求等,重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调整了监管范围

首先,《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中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这些种类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就需要应对额外的多部法规,各部法规之间又会有交叉条款和管理盲区,增加企业应对的难度。

新的《办法》将这类危险货物都涵盖在内,进行统一管理,企业在进行道路运输时统一参考该法规即可,规避了实施过程中的不明确性和同症多治的情况。

第二,多年来一些部门一直对农药、涂料等小件农用、家用包装货物统一按危险货物进行严格管理,在保证了安全的前提下,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一些不便。有不少单位或个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而往往选择抱着侥幸心理隐瞒货物实情按普通货物托运或者偷偷委托快递寄送,反而致使隐患丛丛。

《办法》提出满足“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家庭使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能够防止内装物泄漏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当这些危险货物为易燃液体,且充装于可重复充装的容器中时,每个容器和每个运输单元的容量分别不得超过60L和240L”的危险货物不受该法规监管,即明确了符合要求的日常家装所需易燃油漆等产品可以自行购买和运输,不需要接受危险运输管理。实际上,某些危险货物以较小数量承装并采用可靠、坚固和耐用的包装时,其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已经大大减小,新《办法》的明确为部分危险货物运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 针对小包装危险货物开始实施“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

《办法》专门建立第三章节对“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作出了指导规定,文中指出“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科研、教学、军工等事业单位,可以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除外)。”

国际上已在多年前就通过采用“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方式对一些小包装危险货物实行运输豁免制度,并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 规章范本》中明确载明。对某些以非常小的数量运输、同时包装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可以免除绝大部分运输限制要求,为这部分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提供了方便。随着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趋势要求,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标委发布了《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2012)和《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2012),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自国标发布以来,并未有上位法进行更新引用这两项国标,各地监管部门执法时没有依据,对于小包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适用性和执法监管认知不同而导致执行力度不一,落地效果并不好,强制性国标形同虚设。

新《办法》的推出,对于众多生产小量产品的企业,例如化学试剂制造商等,如今终于有法可依了,可以有理有据地降低运输成本,减轻运输负担。

3. 明确“运单”“托运清单”内容及保存要求

《规定》中指出“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但是对于记录的内容并没有明确,企业需要根据实际运输时当地监管人员的不同要求进行准备。

新《办法》中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制作并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至少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对于两份文件的内容分别在第六十八和六十九条作了详细规定,都包括有“托运人、收货人、装货单位、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品名、危险货物类别及项别、包装及规格、数量、24小时应急联系电话、运输注意事项”等,同时指出文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妥善保存不得少于一年。企业在交付运输前就能依据《办法》规定的内容准备相应材料,加快货物交付进程,同时文件的保存要求有助于货物及运输信息的溯源。

4. 建立详细的“应急制度”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大多数事故都发生在运输途中,应急救援和响应变得尤为重要。《办法》沿用了对运输中涉及的应急制度的规定,如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危险货物的应急措施,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合规的应急救援器材,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等。《办法》还特别在第五十一条对县级以上地方监管部门也提出了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演练的要求。从过去只对企业作要求,过渡到对企业和政府双重要求,更大程度上加强应急制度的完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车辆中途发生事故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的程序,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及所属企业接到报告后的动作导向。

5. 针对其他实际问题,细化管理工作

《办法》从实际道路运输环节中涉及的实际问题,一一细化了管理工作,如规定了装卸货过程中的查验工作、记录制度等;规定了车辆、常压罐车罐体及罐箱的设计要求、检验制度等;以及对道路通行中车辆的人员和器材配备、行驶区域及速度限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的发布,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落实企业实际应用方面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根据目前道路运输实际情况,瑞欧认为部分条款还存在争议之处及不够明确的地方。在《办法》尚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我们就已向官方提交了反馈意见和建议,以期能帮助企业更方便快捷地应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反馈意见中与企业最直接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对于《办法》中适用“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运输的企业范围

法规中仅限定了“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科研、教学、军工等事业单位”,实际过程中对于除生产以外其他企业,尤其是进出口经营、使用企业也同样有这方面小量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求,瑞欧强烈建议考虑采纳。

2. 对于《办法》中“剧毒化学品”不适用“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

根据GB28644.1-2012国标符合标准的剧毒化学品可以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进行运输,免除绝大部分运输限制要求。这为部分剧毒危险货物尤其是农药的运输提供了便利。考虑到实际应用环境,以及和国标的无缝衔接,瑞欧建议《办法》重新考虑该条规定,与国标保持一致。

3. 补充危险货物混装混运的情况

《办法》明确规定了“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危险货物混装混运时常发生,但是《办法》对于除了例外和有限数量以外的不同危险性类别的危险货物混运情况未作规定,比如不发生反应、应急处置方法不冲突的货物可以混运,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等。建议补充危险货物混运的指导规定,方便企业可以依法安全装运,从而减少瞒报谎报现象,降低危险货物混运事故发生。

4. 明确托运人24小时应急电话的要求

《办法》规定了托运人在托运清单中应提供24小时应急联系电话,并且“应当保持应急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但是对该电话及接电话的人员要求都没有作规定,很多企业可能会使用门卫值班电话充数,这样就会导致应急作用失效或不能很好地发挥。

而危险化学品在应急电话管理上就比较细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企业的24小时应急电话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是由24小时专业人员接听的固定电话,或委托合规机构代理其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有很大的参考性和实用性。为降低化学事故危害,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中的24小时应急电话要求可以考虑与危险化学品要求保持一致。

5. 细化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培训要求和培训记录要求

据报道显示,由于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人员的失误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达47%以上。归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有些企业没有按规定配备具有危险货物作业岗位资格证的装卸人员、仓库管理员、押运人员和驾驶人员,有的企业为了压低工人工资支出,甚至招用一些没有危险货物作业经验的徒工,很多作业人员都是无证上岗;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不重视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很多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危险货物安全常识。《办法》虽认识到该问题的存在,提出了培训和培训记录的要求,但是对于具体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果或监管等都并未作规定,很可能导致相关人员的培训不能落到实处,致使根本问题无法解决。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培训方面已经建立非常完善的机制,从培训机构,培训大纲,培训教员,到监管管理等进行全面体系化管理,逐渐与国际接轨,确保危险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从运输源头保障货物及人身财产安全,可以考虑借鉴。

6. 其他需要进一步细化实际问题,方便企业操作和执法监管,如以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形式托运的危险货物应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书面声明,对报告及声明的要求建议可进一步补充说明或出台相关指南文件。

《办法》的出台,对于部分适用有限数量及例外数量形式运输的生产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消息。而对于未被纳入《办法》管理的小包装经营企业,或存在未列出的专用车辆管理等其他技术问题的企业亦无需灰心,本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4月15日,各从业单位均可以通过官方公布的方式自行提交意见或委托瑞欧进行提交。

瑞欧呼吁所有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献计献策,为所属单位合法合理争取利益!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瑞欧李婷婷女士,0571-8700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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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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