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道危险货物路运输各环节和要素进行了系统规定。
在CRAC-HCF 2020特别峰会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物流工程研究中心吴金中主任对《办法》的重点内容做了介绍,如加强人员培训,实行运输全链条管理,明确各环节各参与方责任,尤其加强对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的管理,同时建立了托运清单、运单、充装查验及罐体检验制度,弥补之前的管理漏洞;此外吴主任还重点介绍了《办法》注重降本减负,接轨国际,完善了对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豁免制度。
来自长安大学的沈小燕教授也在本次峰会上就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等小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和应用做了详细介绍,从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豁免制度的制定实施历程,到各种豁免方式的具体内容,为大家一一解惑。
近年来,小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的出台落实了符合要求的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小件危险货物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管理,大大降低了运输成本,便民利民。
两位专家在峰会上就实施中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Q1: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指南文件目前进展如何?预计何时会发布?
A1:今年由于疫情原因耽误一些时间,目前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道路运输指南文件正在最后的审稿阶段,预计在今年年底前可以发布。
Q2:目前全国各地是否都已经接受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道路运输豁免制度?如果遇到当地监管不接受的情况,怎么处理?
A2:据目前交通部了解到的情况,各地均已接受。如果遇到不接受问题可以反馈给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另外也可以通过交通运输部门的服务热线“12328”进行反馈。
Q3:托运人按要求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时,可以提交包装符合性声明,也可以提交包装测试报告,如果要做测试参考标准是哪个?是否有针对有限数量包装的测试标准?
A3:有限数量包装测试后续会在指南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在指南文件没有出来之前,可以按照《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进行测试。
Q4: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时,提交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声明》中,签字的声明人和公司印章有什么要求?比如职位等?
A4:没有对签字人的明确要求。《声明》的用途是为了让托运人了解并履行选择正确包装的职责,妥善包装是托运人的责任。不论具体托运方由谁签字,签字代表已确认使用的包装与货物相匹配。如果运输中由于包装问题导致事故,将追究托运人责任。
Q5:关于UN 3082和UN 3077的特殊规定SP 375中提到豁免的量与该货物以有限数量形式运输豁免的量相同。那么符合条件时是按有限数量走,还是按特殊规定走?
A5:在JT/T 617.3中明确指出“当特殊规定与其他要求冲突时,优先适用特殊规定。”因此如果某种危险货物可以按特殊规定豁免时,就不需要再考虑有限数量等其他要求。
Q6:《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到“剧毒化学品不适用LQ/EQ”,但是在目前LQ/EQ指南文件草案中指出剧毒化学品不适用,这与ADR不一致,后续是以指南文件为准吗?
A6:因为国内对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专门制定发布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在这办法中规定了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按要求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在申请该通行证,要审核查验的材料包括承运单位、运输车辆以及驾押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资质等,因此从该办法规定就不允许剧毒化学品通过无危险货物资质的承运单位、车辆来运输。剧毒化学品运输需要优先执行公安部门的这个专项法规。
Q7:按照JT/T 617危货与普货可以混合装载,但是实际目前不接受危货与普货的混合装载。请问后续是否进一步规范?
A7:JT/T 617中关于“混合装载”的章节并没有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引用,所以目前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直接使用,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当前正在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在这个法规里会对混合装载进行相应明确,预计会在近期发布征求意见稿。
Q8:危险货物托运清单里的24小时应急电话,如果使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急电话,运输中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应答,由托运人担责还是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担责?
A8:这种情况仍由托运人担责,即工作可以委托给他人,但是安全责任不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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