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布了对东莞信浓马达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调查核实,该5家企业未报告其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在2012年度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的规定,按照《办法》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事项的规定,环保部责令5家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各家公司罚款一万元。
《办法》原文:
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
(一) 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二) 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三) 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
(四)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
(五) 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同时向登记中心报告本年度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第四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处罚事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的。
环保部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