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国化妆品重点合规动态之9月回顾:中检院发布多项化妆品技术导则

中国化妆品
2023年10月12日

中检院发布《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2023年8月31日,为规范和指导儿童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保障儿童化妆品使用安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1号)。

相关解读详见:

正式实施!中检院发布的《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正式稿都有哪些变化?

儿童化妆品申报技术要求详解:备案申请、原料选择及产品标签等

4种化妆品新原料完成备案

2023年9月,共有4种国产化妆品新原料完成备案,分别是双歧杆菌 / 乳酸杆菌/大豆籽提取物发酵产物滤液(备案号:国妆原备字20230032),天山雪莲细胞培养物(备案号:国妆原备字20230033),指橙提取物(备案号:国妆原备字20230034),裂褶菌(SCHIZOPHYLLUM COMMUNE)菌丝体发酵产物提取物(备案号:国妆原备字20230035)。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2023年9月1日,《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网络平台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两类经营者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

《办法》全文共五章35条,包括总则、平台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实施

2023年9月1日,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正式实施。根据该标准要求,包装层数、包装成本、包装空隙率超过要求的,均属于过度包装。

相关解读详见:

包装标准即将实施!化妆品企业如何自查产品是否过度包装?(附计算示例)

中检院发布 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导则

2023年9月4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导原则》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详见:

化妆品原料报送核心拆解:原料组成拆分原则、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要求等

中检院发布 配方填报技术导则

2023年9月4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导原则》用于指导和细化配方成分填报、原料名称、原料含量、使用目的、配方备注栏以及原料安全信息等内容填写的具体要求。

相关解读详见:

《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要点整理:成分定义、填报形式与安全评估

中检院发布 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填报指南

2023年9月4日,中检院发布《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填报指南》的通知,期间复配原料的报送码是否能再使用一度引起行业的热烈讨论。

2023年9月14日,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更新后,已取得的复配原料报送码可以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正常提交。

相关解读详见: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填报指南》问题探讨(附新旧指南对比)

确认!已取得的复配原料报送码可继续使用,其他复配原料又该如何提交?

《免疫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2023年9月7日,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及新原料的安全评价工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免疫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通知,涉及3项技术指导原则及其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已结束)

《纳米二氧化钛》等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

2023年9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3年第9号。

批准和修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包含《纳米二氧化钛》、《纳米碳酸钙》、《纳米技术 扫描电子显微术测量纳米颗粒粒度及形状分布》、《纳米技术 纳米材料毒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要素》等纳米物质相关标准。

杭州出台政策奖励化妆品研发生产企业

2023年9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或备案并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化妆品新原料,经核准后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从事化妆品研发生产的企业,通过注册程序获得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不包含染发剂、烫发剂等化妆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相关内容详见:

利好政策 | 杭州奖励化妆品新原料和特殊化妆品研发生产企业

广州市监:液体香皂/皂液可能属于化妆品

2023年9月20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五期),对香皂、液体香皂、皂液是否属于化妆品进行了讨论和回答。

回答称:目前市面上用于人体的“液体香皂”“皂液”产品,虽然名称中含有“皂”,但不符合 QB/T 2485-2008 中关于香皂的定义,实际上与沐浴露、洗手液等产品相类似。因此,结合产品的工艺配方、使用方法、使用目的、使用部位等判定,其仍可能属于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发布牙膏简化备案及资料要求

2023年9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24号)》,据公告内容,未上市产品须进行正式备案,已上市产品可简化备案及补充资料。

同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开征求《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相关解读详见:

牙膏备案各项工作截止期整理,含已/未上市产品备案及资料要求(附时间表)

牙膏备案资料要求重点梳理:备案申请表、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及产品配方等

浙江、广东药监发布国产牙膏备案管理公告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国产牙膏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浙江省内国产牙膏备案人应当在牙膏上市销售前,通过牙膏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备案。

同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国产牙膏备案工作的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牙膏备案人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备案。牙膏备案人通过登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服务平台”提交其具备相应能力的有关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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