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新污染物 中国新化学物质
2022年10月9日

2022年9月30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给浙江省厅环境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

附件:《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土固处 刘建明
电话:(0571)28172895
传真:(0571)28869121
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
邮编:310012

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协同推进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到2025年,基本掌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状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与健康风险状况,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新污染物治理政策、标准、技术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基本形成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信息调查,动态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 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和风险评估。以化工、橡塑、制药、农药、印染、畜牧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针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开展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到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动态发布浙江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科学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状况,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研究制定“一品一策”防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参与,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源头管控,全面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2. 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导则要求,探索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增设新污染物管理要求,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协同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生产、进出口、加工使用和销售新化学物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相关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参与)

3. 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淘汰限用和含量控制。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省经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参与)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管理要求。(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氯氟烃、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含滴滴涕的涂料、三氯杀螨醇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监督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推进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质量检测,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省市场监管局牵头)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省经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三)强化过程控制,严格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4. 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化工、橡塑、制药、农药、印染、畜牧等行业为重点,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再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别负责)以化工、制药、建材等行业为重点,推进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绿色产品替代。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标准体系。(省经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参与)

5. 规范抗生素、农药等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到2025年,零售药处方覆盖率达100%。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深化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到2025年,50%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展“两化”行动,兽用抗菌药使用保持零增长。严格落实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深化“肥药两制”改革,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以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推动,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全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90%。(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严守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底线。

6. 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在大气、水环境新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到2025年,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并完成一批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7. 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杭州以橡胶和塑料制品,宁波以石化、绍兴以印染、衢州以化工、台州以制药为重点行业确定至少 1个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鼓励其他设区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2023年6 月底前,各相关设区市制定并上报试点示范建设方案,明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重点排放源和重点治理措施清单。同时,按国家要求推进废弃含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泡沫灭火剂无害化处置试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参与)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智治基础。

8. 推动新污染物治理数字化治理。探索建立以数字化为牵引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加强化学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等部门协同,贯通新污染物生产、废弃、排放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新污染物治理环境准入、监测、执法信息化建设,全方位、多角度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参与)

9. 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精准溯源。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以钱塘江流域等八大水系,浙江省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为环境质量试点,以杭州地区的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宁波地区的石化行业、绍兴地区的印染行业、衢州地区的化工行业、以及台州地区的制药行业为重点行业进行试点,率先开展新污染物的环境调查监测工作,在试点监测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省内其他地区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污染源废水等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工作,基本摸清全省新污染物环境污染状况底数。到2023年底,完成浙江省试点地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浙江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精准溯源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0. 建立新污染物监测、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技术标准和替代物质清单。制定新污染物专项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以钱塘江流域、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园区地下水为重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推动市政供水的出厂水及末梢水中、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含量检测分析。探索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研究制定浙江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检测方法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制定重点行业新污染物排放清单及指纹谱图,探索编制新污染物重点行业企业排放最佳可行性技术指南。到2025年,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和风险管控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11.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成立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科研资源,推动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科技创新联盟,有针对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推动设立省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专项,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检验技术标准,源头绿色替代,抗生素、微塑料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等重大需求,加快机理研究及关键技术研发推广。(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 物治理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调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制定任务清单,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较好的地市率先立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涉化学品进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联动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资 金保障,省级及各地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财政基金,优先支持新污染物示范区建设、科技研究、重点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营造有利市场和政策环境,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科普教育,以各类新媒体 平台为载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参与)

新闻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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