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该《目录》分别从人员和资质管理、工艺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四个方面列举了40种检查重点内容,并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等法规条文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依据。
通知指出,该《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督查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目录》基础上完善本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及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有关企业要参照《目录》,制定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并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宣贯工作,将本通知下发到有关企业,并认真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目录》中有关问题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