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SAWS)发布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替代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新的管理规范针对劳动防护用品选择,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界定,并在附件中进一步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图示、呼吸器和互听器的选用要求说明、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的14类人类致癌物质、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等。
根据新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10大类:
1.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2. 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3. 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4. 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5.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6. 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7.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8.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9. 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10. 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此外,新的管理规范要求,当工作场所存在人类致癌物质的浓度达到其50%的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