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发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EHS合规
2016年1月11日

2015年12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SAWS)发布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替代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新的管理规范针对劳动防护用品选择,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界定,并在附件中进一步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图示、呼吸器和互听器的选用要求说明、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的14类人类致癌物质、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等。

根据新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10大类:

1.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2. 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3. 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4. 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5.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6. 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7.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8.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9. 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10. 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此外,新的管理规范要求,当工作场所存在人类致癌物质的浓度达到其50%的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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