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A于近日发布声明,呼吁物质的注册人和通报人及时更新注册卷宗或通报卷宗,以使相应的卷宗符合经第二次技术程序性修订(ATP)后的新版CLP法规的要求。
第二次技术程序性修订对CLP法规的修订体现在:在危害分类中创建了新的次级危害分类——呼吸和皮肤致敏性;修订了水生毒性的分类标准;引入了新的危害分类——对臭氧层危害。
鉴于CLP法规的修订,ECHA呼吁企业及时跟踪法规动态,确保产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符合新版CLP法规的要求,此外,ECHA也要求企业在2012年12月1日前根据新版CLP法规的要求更新注册卷宗和通报卷宗。
需要强调的是,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物质在2014年12月1日前不强制要求按照新版CLP法规进行再次分类、标签和包装;2015年6月1日前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配制品在2017年6月1日前不强制要求按照CLP法规进行再次分类、标签和包装。不过,ECHA也鼓励企业在相应的截止期前自愿按照新条款进行产品的再分类、标签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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