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化学物质管理不采用OR的概念

TCCSCA/OSHA
2015年2月10日

根据“2014年度台湾地区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宣导说明会”,台湾地区《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TCSCA)下的《台湾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和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下的《台湾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只允许台湾地区的进口商和生产商指定台湾地区的第三方的代理机构(TPR,third party representative)履行化学物质的登记义务,也即对于台湾地区以外的企业,台湾化学物质登记并没有OR的概念。

台湾地区“环保署”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没有OR的概念,台湾地区以外的企业无法委托台湾地区的TPR开展化学物质登记工作,只能通过台湾地区下游的进口商或潜在的进口商履行登记义务。虽然在欧盟REACH法规、中国大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韩国K-REACH法规下都有OR的概念,但台湾地区的化学物质管理没有采用这种策略,而是对台湾地区进口商赋予了更多的义务。

台湾地区TCSCA下的《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数据输入办法》于2014年12月11日正式实施,台湾地区OSHA下的《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瑞欧科技提醒相关企业尽早准备及时履行相应的登记义务。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职安法和毒管法对新化学物质的管理框架和基本内容一致,未来将有统一窗口进行管理(磨合期预计需4-5个月),以避免企业重复登记的困扰。目前,两部法规对新化学物质的管理尚有不少未协调的部分,短期内仍需要双轨运行(各自收件,各自审查,各自发证),需要相关企业在合规策略制定和前期工作准备时格外留意。如您对OSHA和TCSCA下的化学物质登记存在疑惑或问题,烦请联系瑞欧科技徐金亭先生,0571-87007509,xjt@reach24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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