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公布9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您中招了吗?

中国新化学物质
2014年11月18日

2014年10月底,环保部公布了2014年9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其中,江苏省1件,河南省1件,湖北省1件,湖南省1件,广东省2件,重庆市1件,云南省2件,陕西省1件。对这些环境案件涉案企业,相关环保部门做出了轻则罚款整改,重则停产的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涉及重点环境污染的这些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有:

  1. 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或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法建设生产;
  2. 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环境,或有治理设施,但未正常运行,治理效果远未达到预期要求;
  3. 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不符合要求,如贮存场所的设计不符合标准、危险废物无证经营处理等;
  4. 对运输过程中的泄露物没有及时有效清理;
  5. 未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这些问题无疑需要引起广大企业的重视,由此及彼,在新化学物质申报时,同样也存在申报企业提供信息与实际偏差较大或生产使用时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因此需要重视新化学物质申报时及申报后与此相关的合规细节。

在常规申报下的风险评估报告中,要求列出生产或使用过程产排放“三废”情况和产排放量数据(包括有毒特征化学污染物)、“三废”中的污染物浓度及环境释放流向,对于还没有实测数据的情况,可以根据物料衡算、生产工艺的设计资料,提供估算值。需要强调的是,提供这些数据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应当切合实际情况,不能胡编乱造,这是后续分析所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是已有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恰当的前提。这一环节的疏忽往往会造成产排污节点辨识不全面的后果,因而造成污染物没有得到合理有效处置即排放外环境引起环境污染的恶劣后果。

另外,还需要提供包括引起环境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在内的“三废”拟采用的处理处置技术方案及预期处理效果,包括处理效果的定量描述,在此有必要单独说明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若委托第三方处理,且已有实际下游的情况,建议请下游配合提供这个第三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委托合同等信息。这部分内容也是为了确保污染物产生后得到了有效治理,并且合乎规范,避免出现污染物未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无证经营、处置等情况。申报后,申报人及其下游使用者也需要严格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履行相应登记后义务。

更多信息详见:环保部新闻中心

特约专家


环保部公布9月份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您中招了吗?

彭灵燕 Penny 浙江大学环境工程硕士  瑞欧法规技术咨询师
  • 从事EU REACH、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及欧盟生物杀灭剂(BPR法规)下的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 在数据缺口分析、生态/环境毒理危害评估、PBT/vPvB评估、暴露场景开发、用途分析、下游用户沟通、供应链信息传递等方面具有应对经验,完成并成功提交多份化学品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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