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22号令的修订前后

其他化学品法规
2016年3月1日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13年3月施行以来,各地登记工作虽有稳步推进,但总的来说推行迟缓。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简称 “SCC”)作为环保部制定《办法》(试行)的主要技术支持机构,多次召集地方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代表,组织内部讨论,对登记工作的实施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为了积极推动登记工作在各地的有效开展,落实591号令中关于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的职责,同时响应新形势下“简政放权”的新要求,2015年环保部污防司设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子课题,并委托SCC开展修订研究工作。2015年10月《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正式发布。由于《办法》(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合规义务和责任做了较大调整,为了让企业及时了解法规动态,尽早应对,本文将对《办法》的实施历程和修订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为企业提供参考。

一、《办法》实施历程

 详细解读:22号令的修订前后

二、《办法》修订内容解读

瑞欧对修订前后的《办法》进行了详细的比对(详见《办法》条款修订前后对比),归纳整理出7个修订要点。

1.明确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由“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修改为“评估和防范危险化学品环境及健康风险”。 《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将收集危化品数据和评估危化品环境及健康风险作为工作重点,为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也为制定化学品环境管理政策的提供基础数据。此外,由于《办法》(修订)删除了第三章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明确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按照原规定实施,因此在立法目的中删除了“履行国际公约”。

2. 明确登记备案性质,取消登记证签发

《办法》(修订)明确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开已完成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名单;此外,删除了《办法》(试行)中登记证签发、变更、期满换证等与登记证管理相关的条款,并简化了登记审查程序。 如此调整,降低了基层环保部门的审查难度和问责风险,也坐实了企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登记工作持续有效推进。

3. 设定登记范围和调整了登记时限

《办法》(修订)对满足登记要求的危化品生产使用量级和部分豁免登记情况进行了规定,便于企业落实登记义务。如,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年生产或使用量大于等于100千克的,或某种其他危险化学品年生产或使用量大于等于1吨的,需办理登记;农药原药或母液的生产企业应办理登记,使用原药或母液从事农药制剂生产的企业,无需办理登记。 对于现有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按照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时限要求办理登记,《办法》(修订)未做明确要求,但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生产使用项目,在正式运行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 据悉,有关登记范围在《办法》(修订)正式发布前还会进行调整或补充。

4.简化登记材料

《办法》(修订)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表进行了简化,由原来的7表简化为3表,仅保留了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信息(品种、标识、数量、用途等)和特征污染物排放信息三部分内容;同时也降低了登记表附件的要求,仅保留了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决定两项行政许可文件。

5. 调整风评管理要求

(1)取消风险评估编制资质

《办法》(修订)取消强制委托第三方有能力机构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并编制风评报告的规定,企业可选择自行或自愿委托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同时,取消了对报告编制人员的强制培训的要求。

(2)风险评估技术难度加大

现行风评指南(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指南(试行))要求采用定性方法(两个赋分加权、四个分级矩阵)对重点危化品环境风险和企业环境管理和风险水平进行判别,并最终以环境风险监管等级划分作为评估结论。修订版指南,改变了风险评估技术方法,主要针对地面水环境,采用生态风险的定量评估方法,通过开展危害评估和暴露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对水环境生态风险进行计算和表征。

评估方法的改变,减少原定性评估的主观性,且突出了危化品的暴露评估,明确重点危化品生产/使用过程中由于日常环境释放对企业外部生态环境造成的风险,评估风险的可接受程度,但也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

6.弱化监督管理要求

(1)调整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的规定,调整为仅对企业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和重点危化品释放与转移报告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删除了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

(2)取消年度监测

对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不再强制要求开展年度监测。

7.增加年度备案

对已完成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增加年度备案的管理要求,即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危化品环境管理登记的企业提交年度备案表,若登记时开展过重点危化品环境风险评估的企业,年度备案时还需提交该重点危化品的PRTR报告表和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此外,企业重点危化品品种增加或者新改扩涉及重点危化品生产使用项目的,要求在年度备案时重新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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