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结合拟申请新化学物质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第51号)第五章第二节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的有关规定,如不属于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可办理备案;如属于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则需要办理常规登记。
对于办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 1 吨备案申请的,如果活动类型同时包含生产和进口,则生产和进口的总量不能超过1吨/年,同一份备案申请里可以同时勾选生产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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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 1 吨备案申请的,如果活动类型同时包含生产和进口,则生产和进口的总量不能超过1吨/年,同一份备案申请里可以同时勾选生产和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