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6月24日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7月10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发布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安监总局发布了相应的解读文件,对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制定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的意义做了详细说明。
《办法》共4章23条,包括总则、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鉴定与分类的定义、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职责,以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和仲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并对联合鉴定和系列鉴定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对于鉴定的适用范围,也是各大企业热切关注的内容。瑞欧特此整理了需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四)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
上述第(一)、(二)条与新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试行)正文第五条和第六条相呼应,产品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目录》的组分≥70%,或者<70%甚至没有列入《目录》的组分,只要产品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都需要进行鉴定。第(三)条中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的化学品指的是企业、实验室或者某些高校中一些研究项目需要用于科学研发的化学品。 对于第(四)条,由于刚刚发布的分类指南是试行版,对于存在目录中的化学品,可能会发现新的物理危险性,所以在鉴定范围中指出发现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也需要进行相关的物理危险性鉴定。
二.鉴定内容
鉴定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16类物理危险种类进行鉴定所需要测试的参数或指标;二是与物理危险性分类相关的其他参数或指标。对于大多数产品,并不需要开展以下所有测试项目。根据产品固液气不同性状特性,根据产品特殊化学结构等,对照分类标准,就可以预先筛选出不必要的测试项目,节省大量时间及成本。
类别 |
危险种类 |
参数或指标 |
物理危险性相关参数与指标 |
爆炸物 |
撞击敏感度、摩擦敏感度、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 |
易燃气体 |
燃烧极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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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溶胶 |
点火距离、燃烧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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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气体 |
气体氧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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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压气体 |
气体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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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 |
闪点(闭杯)、初沸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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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 |
燃烧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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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
自加速分解温度、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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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液体 |
自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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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固体 |
自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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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热物质 |
自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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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
遇水反应释放易燃气体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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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液体 |
液体氧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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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固体 |
固体氧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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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过氧化物 |
传导爆炸性、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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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腐蚀物 |
对金属的腐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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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理危险性分类相关的其他指标 |
蒸气压、熔点、沸点、状态、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化学稳定性及反应性等 |
三.鉴定与分类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
由于不同试验室,不同试验条件势必会导致同一产品出现不同的测试结果,从而导致不同的分类结果。针对这一情况,《办法》也规定了鉴定与分类工作的管理机构与技术支撑机构,为业界提供相应的分类指导和仲裁工作。
一是总局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二是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此类机构由总局确定,主要负责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机构的确定是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各省安全监管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约32家;在今年7月召开的技术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讨论确定了鉴定机构现场核查的人员和工作安排,并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现场审查。目前已对沈阳、北京、济南、上海、杭州、广州等10家以上的机构开展了现场核查,预计第一批鉴定机构的名单最快今年年底发布。
三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并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同时,关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在开发建设中,即将发布。该系统将会整合一个能上传鉴定分类报告,申请技术委员会仲裁和鉴定机构相关信息为一体的平台,帮助企业更好的开展鉴定工作。
四.系列鉴定和联合鉴定
对于同时满足用途相似、组分一致并且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这三类特点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避免重复鉴定。此外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多个化学品单位也可以联合起来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同一品种化学品申请物理危险性鉴定。由于外观状态可能会对化学品的危险性产生影响,联合鉴定要求除了成分一致外,其外观状态也应一致或者外观状态改变不影响其物理危险性分类。由于系列鉴定条件比较严格,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可能只有极少数的产品在此范围内,所以瑞欧推荐符合联合鉴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对同一品种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这能帮助企业节省大约60%的鉴定费用。
五.鉴定工作的进展
为了有效开展物理危险性分类与鉴定工作,安监总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物理危险性分类与鉴定的配套文件: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包括鉴定申请表、鉴定报告、分类报告、鉴定仲裁申请表、分类仲裁申请表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即将发布的还有鉴定机构名单和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名单。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名单中包含两种化学品:非危险化学品和已知危险性的化学品,对于危险性已经被人类掌握的化学品可以免于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但是对于混合物,由于其组分和危险性多变,免于鉴定的可能性不大。此后,在发布完一系列鉴定相关文件后,总局可能会发布一个关于鉴定的实施通知书,这时候就强制企业要开展鉴定工作了。所以企业在鉴定机构名单发布之前,可以先从已发布的文书着手整理产品,准备资料。
六.瑞欧的建议
基于丰富的案例积累和专业的技术能力,瑞欧建议您:
1. 收集数据,找出数据缺口。
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按照GB 30000.2 ~ 29的要求收集化学品相关数据,找出数据缺口。采集数据的优先顺序是国外GLP实验室通过实验获得的数据,国内具有化学品危险性鉴定资质机构通过实验获得的数据,其次是权威数据源(例如GB/T 17519-2013推荐的)获得的数据。对于测试数据,要注意其测试方法是否使用了国际公认的方法(如OECD《化学品测试指南》,OECD Guideline for the Testing of Chemical),是否遵循了良好实验室工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对于我国实验室出具的数据,应注意实验室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实验室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是否使用了国家公认的方法。对于产品含有保密成分的企业,应尽量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组分信息,不然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成本。
2. 前期筛选,制定实验项目
委托服务方与鉴定机构联系,通过产品信息、相关数据以及组分结构进行前期判断,制定相应的实验项目。例如液体,单纯的从状态上可以排除燃烧极限、燃烧速率、点火距离、燃烧热等实验项目,然后通过组分的危害性或结构特性判断有无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等进一步筛选。
3. 进一步沟通,准备送样
由于不同实验项目所需不同的样品量,所以制定完实验项目后需要与实验室确认需要的测试样品量以及对于不同样品采取不同的运输方式,然后进行相关产品的寄样或直接送样。对于液体,主要的鉴定项目就是根据闪点和初沸点判断易燃性,大概需要70-100ml的样品量,周期较短。而对于液体腐蚀性鉴定,所需样品量则大大增加,可能达到3.5L以上,一般周期较长。
如您有关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的任何问题和疑惑,请联系瑞欧李女士,0571-87007524,
特约专家
林依捷Jay Lin 瑞欧化学品法规技术咨询师
• 毕业于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化学工程硕士研究生;
• 负责瑞欧全球各国GHS合规、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危险货物运输等法规的研究和应对策略分析;
• 具有多年GHS法规应对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