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欧盟委员会向WTO提交G/TBT/N/EU/564号通报,拟修订现有欧盟REACH附录XVII第51条对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相关限制要求——限制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IBP,DEHP,DBP和BBP)在塑化材料中的使用,并且建议法规生效日期为2018年下半年。
修订指令一旦生效,则REACH附件XVII第51条下的受限制的邻苯二甲酸酯将变为以下四种: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修订后的第51条限制规定如下:
5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CAS号: 117-81-7 EC号: 204-21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号: 84-74-2 EC号: 201-557-4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CAS号: 85-68-7 EC号: 201-622-7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EC号: 201-553-2 |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保育产品的物质或是混合物,假如其在塑化材料中的浓度高于0.1%; 2. 物品的塑化材料部分的含有的这4种邻苯二甲酸盐,若单个或多个的含量等于或大于0.1%,则不得投放市场。该项限制对正式生效后18个月内及实施以前的产品不做要求。 3.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 2 条规定: (a)专门用于工业或农业用途,或专门用于户外的物品,其不存在与人体粘膜接触或与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塑化材料; (b)在指令2007/46/EEC范围内的飞机或机动车辆(该项限制对正式生效后60个月内及实施以前的产品不做要求),或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车辆或飞机的物品; (c)自法规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及生效之前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 (d)实验室用测量设备或其部分; (e)在法规(EC)No 1935/2004或(EC)No 10/2011范围内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f)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 (g)在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h)在法规(EC)No 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医药产品的直接包装。 4. 针对第1,2,3(a)条, (a)“塑化材料”是指以下均质材料: —聚氯乙烯(PVC),其他聚合物如聚偏二氯乙烯(PVDC)和聚乙酸乙烯酯(PVA)以及任何其他塑料,聚烯烃除外, —橡胶,不包括硅橡胶和天然乳胶涂料, —聚氨酯和任何其他泡沫橡胶或泡沫塑料, —表面涂层,防滑涂层,饰面,贴花,印刷设计涂层 —粘合剂,密封胶,油漆和油墨 (b)“长时间皮肤接触”是指每天持续接触时间超过10分钟或每天间歇接触时间超过30分钟 (c)“儿童保育产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卫生、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5. 针对第3(b)条,“飞机”是指: (a)根据法规(EU) No 216/2008规定机型生产的、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条例批准设计的、或者在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发适航证书的民用飞机; (b)军用飞机. |
邻苯二甲酸酯经常被用作塑料如聚氯乙烯的增塑剂,欧盟内部长期以来对其使用争论不休。若是这次修订生效后,势必会对含有塑化材料的物品企业带了一定压力。若是企业违反了附录17中的限制条款,产品必须进行整改才能符合法规要求。
主要受限制的产品包括:地板,涂层布料和纸品,床垫,鞋类,办公室用品和设备,电线,电缆,及以涂层塑料模塑而成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