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公布欧盟委员会 (EU) 2018/35 号修订案,正式对(EC) No 1907/2006(即REACH法规)附录XVII进行修订-新增第70项限制物质,规定水洗化妆品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的含量须小于0.1%。该法规将于法规发布后20天,即1月31日起生效。
2015年,英国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了一份修订附录XVII的报告,提议限制D4和D5投放到市场。主要因为D4具有PBT和vPvB危险属性以及D5具有vPvB危险属性,在使用某些含D4和D5的化妆品后用水冲洗会造成对环境的风险。
在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公众咨询后,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评估委员会(SEAC)都认为提案中的限制条款是整个欧盟范围内用于解决既定风险的最合适的办法。随后,ECHA于2016年8月向欧盟委员会(EC)提交了最终的意见。EC认为有水洗式化妆品中含有的D4和D5带来的环境影响需要在欧盟范围内得到解决,该限制设定的0.1%的浓度限量有效地确保所有D4和D5的有意使用将停止,因此REACH附录XVII需相应地进行修订。
限制条款如下: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
70. 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 CAS号 556-67-2 EC号 209-136-7 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 CAS号 541-02-6 EC号 208-764-6 | 1.在【本法规生效后二十四个月之后】,“水洗式化妆品”中该两种限制物质的任一物质的质量浓度大于等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2.本条的“水洗式化妆品”是指符合法规(EC)1223/2009第2(1)条定义的化妆品,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化妆品在施用后能被水冲洗掉。 |
其中法规 (EC) 1223/2009中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指的是用于接触人类身体的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甲,嘴唇和外生殖器)或是牙齿和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发出香味、改变外观、保护身体,保持良好状态或修正人体气味为目的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