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将监管更严格?

中国危险化学品
2019年1月25日

2019年1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针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控,国内已有相对应的名录,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但是相对应的适用法规却仍旧停留在条例层面,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591号令”),尚缺乏更有效力的执行办法出台。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将会在执行层面受到更系统更全面的监管。

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管理要求,瑞欧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和591号令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点进行了简要梳理并作出对比。

1、明确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范围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

从业单位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此外,如果企业有涉及到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等生活用品的生产经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也作出了明确:

“第四十八条 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等生活用品,其生产单位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其成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含个人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不适用本办法,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因此针对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活用品,只有生产单位需要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其他的企业只需要遵循食品药品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2、分章节细化全环节管理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销售、购买、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要点都分章节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同时也更加注重化学品流向信息的规范管理。具体内容我们来看下表:

管理环节

591号令

《办法(征求意见稿)

治安防范

(储存等)

储存场所:

  • 专用仓库,并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生产、储存单位:

  • 如实记录数量、流向,采取必要安防措施(丢失或者被盗立即报告公安)
  •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储存场所:

  • 封闭式、半封闭式或露天式危化品专用储存场所,并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 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使用单位可使用储存室或储存柜,单个储存量低于50公斤
  • 设置相应治安防范设施
  • 纳入单位安全评价内容,经安评合格后方可使用(储存室、储存柜除外)
  • 专库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从业单位:

  • 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治安保卫人员经培训后上岗
  • 建立出入库检查、等国际制度,定期核对存放情况(丢失、被盗、被抢立即报告公安)

购买(销售)

  • 已获得危化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凭许可证件购买,个人不得购买
  • 持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购买
  • 依证销售,销售记录及证明材料保存1年以上
  • 销售、购买化学品5日内流向信息备案

同591号令

增加内容:

  • 购买、销售、转让应通过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不得现金/实物交易
  • 销售记录内容增加交易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
  • 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可显示相应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

运输、处置

  • 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报告
  • 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确需转让的,应依证转让,并报告公安

同591号令

增加内容:

  • 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后5日内报告相关情况
  • 不得交寄或在邮件、快递内夹带,不得匿报或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应交给有资质企业托运

信息化管理

(信息发布)

(无)

  • 建立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流向、流量
  • 如实登记销售、购买、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系统
  • 依法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易制爆危化品信息,应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 不得在本单位网站有外发布易制爆危化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 禁止个人在网上发布易制爆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及利用易制爆危化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信息
  • 禁止利用互联网走私、贩卖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为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其流通使用情况一直以来都受到公安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重点关注。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预示着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将会进一步加强。

瑞欧提醒广大企业,若有生产经营使用及运输处置等活动涉及易制爆化学品的,可于2019年2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公安部,同时,请及时留意此办法的后续发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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