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针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控,国内已有相对应的名录,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但是相对应的适用法规却仍旧停留在条例层面,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591号令”),尚缺乏更有效力的执行办法出台。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将会在执行层面受到更系统更全面的监管。
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了解《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管理要求,瑞欧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和591号令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点进行了简要梳理并作出对比。
1、明确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范围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
从业单位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此外,如果企业有涉及到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等生活用品的生产经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也作出了明确:
“第四十八条 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等生活用品,其生产单位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其成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含个人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不适用本办法,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因此针对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活用品,只有生产单位需要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其他的企业只需要遵循食品药品相关法律规定即可。
2、分章节细化全环节管理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销售、购买、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要点都分章节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同时也更加注重化学品流向信息的规范管理。具体内容我们来看下表:
管理环节 |
591号令 |
《办法(征求意见稿)》 |
治安防范 (储存等) |
储存场所:
生产、储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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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场所:
从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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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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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591号令 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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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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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591号令 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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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 (信息发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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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为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其流通使用情况一直以来都受到公安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重点关注。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预示着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将会进一步加强。
瑞欧提醒广大企业,若有生产经营使用及运输处置等活动涉及易制爆化学品的,可于2019年2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公安部,同时,请及时留意此办法的后续发布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