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23年第29号公告),要求自2023年4月13日起,将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并进一步细化申报要求。
此次公告的发布,基于之前上海试点进口危化品检验模式改革的经验基础上,海关总署正式发布公告,未来拓展到全国海关推进此检验新模式及要求。
对此,瑞欧科技特别整理了关于检验模式和在线申报要求更新等重点变化作以下详细解析:
检验模式更新
检验模式更新
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地点由口岸调整为口岸或者目的地,由海关总署根据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分类设定检验的环节(地点)和比例。口岸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的,可转至目的地检查。
需注意:报关后请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确认检查海关和查验地点。
在线申报更新
在线申报更新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
填报内容
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
相关填报指南详见:【政策解读】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对企业的申报要求
填报材料(随附单据)
原则:材料上传要求为一对一分别上传,多个货物项的材料应分别上传至各自单个货物项,不可合并多个货物项上传。
材料要求:
货物属性为“31-散装危险化学品”:
《企业符合性声明》(代码:80000001)必填;
《安全数据单》(代码:80000004)必填;
《抑制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代码:80000002)如有添加则必填。
货物属性为“32-件装危险化学品”:
《企业符合性声明》(代码:80000001)必填;
《危险公示标签》(代码:80000003)必填;
《安全数据单》(代码:80000004)必填;
《抑制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代码:80000002)如有添加则必填。
《企业符合性声明》填写要求:
化学品正式名称:
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品名”栏对应的名称,如下图所示。
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条的易燃液体(如下图),不能填写产品商品名,统一填写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符合《目录》“70%原则”的产品,可填写最主要成分的品名。例如某产品含有列入目录的三种成分,分别是成分A(50%)、成分B(15%)、成分C(10%),加起来超过70%,则填写正式名称时填写相对含量较高的“成分A”即可。
UN编号
适用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填写,UN编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通常可于《安全数据单》的第14部分查看。
例如产品不属于危险货物(即14部分没有UN编号),则UN编码只需填写“无”。
例如产品为危险货物,第14部分如下图,则UN编码应填写为“3082”。
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GHS)
该信息可于《安全数据单》的第2部分查看,需要准确完整填写。
若产品GHS危险性类别如下图,则应填写“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1”。
包装UN标记
只有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并使用的是UN包装的产品才有UN标记。在填写《符合性声明》时,应注意要与实际货物包装上标注的UN标记一致。
采用有限或例外数量包装运输的,则应填写“有限或例外数量”。
产品若有UN包装如下图,在《符合性声明》UN标记处应填写:4G/Y25/S/19/CN/C530014。在“单一窗口”申报时,由于字节限制,只需要填写至年份,即“4G/Y25/S/19”。
瑞欧建议
审单验证由申报地海关实施,将对系统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重点审核,请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规范申报、提前申报。
公告正式实施后,海关将进一步严格加强对一书一签的审查,不合规的一书一签会直接影响产品通关。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等要求。
目录内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建议提前进行危险特性鉴定并主动提供危险特性鉴定报告,加快通关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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