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25日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制定,细化了环境保护税法当中的部分规定。
《条例》中有哪些规定与企业息息相关,需要引起重视?
环境保护税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及人民政府在环保税征收管理中分别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污染物的排放量、浓度值如何计算?
瑞欧科技为您分点细说,厘清《条例》重要细化内容。
一、“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
该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他固体废物”在环保税法的附表一中提及。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含义?
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注意:
• 该定义不包括为工业集中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
• 也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在环保税法的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提及。
三、对“畜禽养殖场”征收环保税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畜禽养殖场,需要缴纳环保税:
•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
• 且,有污染物排放口
满足以下条件的畜禽养殖场,不需要缴纳环保税:
• 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在环保税法的附表四中提及。
四、“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如何计算?
排放量 = 产生量 - 贮存量 - 处置量 - 综合利用量
注意: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 非法倾倒
• 或,虚假纳税申报
“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在环保税法的第七条第三项中提及。
五、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产生量”直接作为“排放量”的情况?
• 没有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 或,设备没有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或,损毁、擅自移动、改变设备
• 或,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 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
• 或,虚假纳税申报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保税法的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提及。
六、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如何计算?
• 纳税人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在当月自动监测的小时平均浓度值的月平均数值
• 或,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浓度值的平均值
注意:
如果纳税人想要获得税收减免,则
• 上述两个浓度值都满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税收减免条件
• 且,对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进行分别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在环保税法的第十三条中提及。
七、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如何计算?
• 纳税人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在当月自动监测的日平均浓度值的月平均数值
• 或,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浓度值的平均值
注意:
如果纳税人想要获得税收减免,则
• 上述两个浓度值都满足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税收减免条件
• 且,对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进行分别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在环保税法的第十三条中提及。
八、“税务机关”在环保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 纳税申报受理
• 涉税信息比对
• 组织税款入库等
“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在环保税法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提及。
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保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 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
• 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在环保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提及。
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环保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 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 及时协调、解决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在环保税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及。
十一、“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如何建立?
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制定平台的技术标准
• 制定平台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使用的规范
“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在环保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提及。
十二、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工作配合机制”如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交送
•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
•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污染物排放量、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等)
• 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 对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复核意见(如税务机提请的关于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复核等)
• 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税务机关通过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
• 纳税人基本信息
• 纳税申报信息
• 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风险疑点等信息
• 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 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没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信息
•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在“平台的工作配合机制”在环保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提及。
十三、“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含义?
•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 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 应税噪声产生地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在环保税法第十七条中提及。
十四、《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否废止?
2018年1月1日起,国务院在2003年1月2日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废止。
如果您有相关的任何问题,烦请联系瑞欧科技EHS咨询部:
联系人:梁女士
电话:0571-87007532
邮箱:liangdan@reach24h.cn
声明:
近日,瑞欧科技发现多家媒体或机构未注明文章原出处即进行转载发布,凡本网所有原创文章、图片及图表的版权均属瑞欧科技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烦请注明新闻来源(瑞欧科技REACH24H)和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