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DIW进一步明确CBI申报要求,建议企业及时关注并提交!

其他化学品法规
2016年12月8日

泰国第一版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申报工作即将于2016年12月31日截止,由于截止日期的临近,泰国工业工程署(DIW)近期已收到了大量的申请问询。据ChemLinked团队获悉,最常被问到的是关于商业信息保密(CBI)相关的问题。在非常多的申请中,很多供应商未能提供完整的信息,因此泰国DIW需要反复地与每家供应商确认和验证相关信息,这就导致了泰国官方工作进展非常缓慢。基于此情况下,泰国DIW近期发布了公告,进一步详细说明了CBI申报流程的具体要求,ChemLinked团队总结如下:

  1. CBI数据必须由生产商或者生产商授权的责任方提供,此外,产品名称需和SDS以及提交的咨询申请书(consultation letter)中记载的保持一致,并且,必须提供包含CAS号和物质名称的100%组分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没有CAS号的物质如果可以提供结构式和名称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2. 当生产商将CBI通过邮件发送给泰国DIW时,为了便于官方确认项目对应的提交号(submission number)和提交日期(submission date),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 生产商可以提供其进口商的咨询申请书(consultation letter)第一页;

    • 生产商可以提供提交咨询申请书(consultation letter)的进口商名称,以及泰国DIW给予的提交号和提交日期。

  3. 如果CBI是由进口商直接提交,即使进口商已经在线申请了CBI申报并且向官方提交了咨询申请书(consultation letter),泰国官方也不会接受并审核这些数据,在此情况下,泰国DIW会自动将其视为一个常规的附录5.6申报,而不会当作CBI申报流程来处理。

以上提及的要求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瑞欧科技建议

瑞欧科技提醒对于需要经由CBI申报流程来进行的附录5.6申报项目,务必严格按照DIW的规定程序进行,区分清楚进口商和生产商各自需要提交的信息并且务必各自提交,尽可能减少官方审核后补正信息的次数从而缩短获取咨询码(consultation number),完成整个附录5.6申报的周期。另外,对于没有CAS号的物质,尽管官方可以接受提供结构式和化学名称,但仅限于可获取咨询码,从而完成包括附录5.6申报在内的一些危化品的申报、注册、许可等工作,但对于列入第一版现有物质名录,依然是不适用的。

瑞欧科技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规技术及咨询服务,如果您有关于泰国化学品法规相关的问题和疑惑,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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