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管理氟化温室气体(F-gases)排放的F-gas法规(Regulation (EC) No 517/2014)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伴随着法规的实施,企业需要即刻履行年度报告的义务。
什么时候需要提交报告
根据F-gas法规的Article 19:生产、进口列入法规Annex I 和 Annex II的含氟化合物及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的企业需要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欧洲环境署提交其上一年度的生产/进口/出口数据。因此,首次报告的截止期为2015年3月31日。
谁需要履行报告义务
以下几类企业需要履行年度报告的义务:
- 生产/进口/出口含氟化合物(Annex I 或 Annex II)≥1吨/年或≥100吨/年二氧化碳当量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包括配额转移的生产商/进口商,非欧盟生产商或贸易商可以委托OR履行进口商的报告义务;(配额转移首次报告截止期为2016年3月31日)
- 在欧盟市场内销毁含氟化合物(Annex I 或 Annex II)≥1吨/年或≥1000吨/年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
- 在欧盟市场将含氟化合物(Annex I)用作原料≥1000吨/年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
- 投放含有含氟化合物(Annex I 或 Annex II)的量≥500吨/年二氧化碳当量的产品或设备到欧盟市场的企业;
- 预先制冷、空调和热泵设备含有HFCs(氢氟碳化物,Annex I 的section 1),之前未投放市场,现在要投放市场的企业。(预充设备的授权贸易首次报告截止期为2018年3月31日)
需要强调的是,报告需以每个企业为单位进行。
企业应该报告什么数据
根据F-gas的article 19 (1),进口商应该根据实施法规 (EU) No 1191/2014向欧盟官方报告以下内容:
- 进口到欧盟的每一个物质(Annex I 或 Annex II)的吨位,确认物质用途的主要应用领域,并分别说明各种用途下投放市场的吨位,如销毁、用作原料、直接出口、用于生产传递药物成分的定量吸入器、用于军事装备、用于蚀刻半导体材料或清洁半导体材料的化学气相沉积室,即豁免用途的吨位需要详细说明(注意:报告上一年投放市场≥10 000二氧化碳当量的HFCs的同时,需要准备由法规(Directive 2003/87/EC)认可的审核者确认过的验证报告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官方随时准备抽检);
- 分别报告经过回收、循环再利用和销毁的每一个物质 (Annex I 或 Annex II)的吨位;
- 说明授权给预充设备(article 14)使用配额的相关吨位;
- 报告年限内起始的存货以及最终的存货。
在哪里进行报告
报告通过在F-Portal平台填写调查表的方式向欧洲环境署在线提交。
2015年3月31日第一次年报的号角已经吹响,F-Portal平台将在2015年2月中旬开放报告的通道,已注册并获得配额的企业需要在新法规下继续履行报告的义务。作为OR,瑞欧可以帮企业填写报告并提交给官方,有意向的企业请及时与瑞欧联系,以免因为错过提交的截止期而影响到在欧洲的贸易。如您有提交F-gas年报的需求,请联系刘欣桐女士,0571-87007544,lxt@reach24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