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年下半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情况表
2022年2月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2021年下半年收到的4362份新化学物质备案通知,包括其申请人/代理人(如有),备案时间、回执编号、备案的新化学物质数目。与2021年上半年相比,备案通知数量增加1714条
上海发布《关于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
为了有效推进法规实施,解决企业界实际困扰,春节前上海海事局组织多家企业代表开展座谈交流,并于日前发布了《关于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允许部分货物不提供100%组分信息,组分信息包括名称、浓度、CAS号。
泰国更新危险化学品标签要求
2021年12月14日,泰国公共卫生部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了《泰国公共卫生部关于负责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危险物质标签的通知》(B.E. 2558(2015))的修正案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至2022年2月12日。
根据建议,信号词(危险/警告)或将成为小型容器的强制性标签元素。
印度推迟执行五种化学品的质量控制令
印度化学品及石油化工部(DCPC)发布通告,将印度标准局(BIS)强制性质量控制令(QCOs)的实施日期延长至2022年6月22日,它们原定于2021年12月24日实施。
5种化学物质如下:
日本就化学物质控制法下133种物质的年度报告豁免问题进行磋商
2022年1月7日,日本经济产业省 (METI)、日本厚生劳动省 (MHLW) 和日本环境省 (MOE) 就将 133 种物质加入年度报告豁免物质清单进行磋商化学物质控制法 (CSCL)。评论截止日期为 2022年2月6日,最终名单预计将于2022年3月下旬发布。 该列表通常每年更新一次。
根据CSCL,1吨以上的一般化学物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向METI、MHLW和MOE提交年度报告。而豁免物质不需要年度报告,这些物质不属于 I 类或 II 类特定化学物质,或需要进行危害或风险评估。
农 用 化 学 品
美国环保署EPA:要求取消五氯苯酚以保护人类健康
2022年2月4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了一项最终注册审查决定,要求取消五氯苯酚。这是一种主要用于电线杆的木材防腐剂。在注册审查过程中,EPA发现,由于出现了可行的替代品,五氯苯酚对工人健康构成的风险超过了其使用带来的好处。 因此 EPA在2021年3月提出取消五氯苯酚的提议,并对此进行了60天的评论期,该项决定会结束EPA对五氯苯酚的注册审查,并启动了风险缓解过程。两年后,五氯苯酚将不再在美国生产、销售或分销。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1月实施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4日第1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该决定中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删除和修订了一些关于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和试验备案的内容。
韩国禁止流通387种非法日化产品,包括口罩、空气清新剂和贴片
近日,韩国环境部和韩国环境产业技术院揭发了市面上流通的387个非法消费者化学产品,并禁止其继续制造、进口在市场上流通。
违反安全标准确认、申报等程序的340种产品中包括33种杀菌剂和2种加湿器抗菌、消毒制剂。特别是29种“贴在口罩上的芳香剂”未经危害性评价和申报等合法程序就上市,在此次过程中被发现。
化 妆 品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化妆品中石棉检测白皮书
2022年1月13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了一份白皮书,概述了对含滑石粉化妆品中石棉污染检测的意见。该白皮书由消费品中石棉问题跨机构工作组(IWGACP)编写,其目的是为可靠地检测和识别石棉颗粒(如果存在)提供检测指南。
欧盟修改化妆品成分使用要求:14种新禁用成分和2种新限制成分
欧盟分别于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2月3日对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进行了修订。修改包括:
添加14种违禁成分;
删除1个禁用成分;
添加2种限制配料;
修订1个允许的防腐剂。
食 品
台湾地区放宽对日本五县的食品禁令
台湾地区食品药品相关监管部门发布公告允许日本五县在提供辐射检验证明的情况下,将实行禁止或允许两种监管类型。此外,日本其他地区的某些食品(如宫城县的婴儿食品)也需要在草案获得批准后提供辐射检验证明。
中国、新西兰有机食品认证互认进展顺利
2022年2月8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第3/20221号),明确中新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实施事宜,自即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是对2016年两国签署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有机产品认证互认的安排》的补充。
根据《安排》,新西兰向中国出口的有机食品应满足四项要求。例如,所有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均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使用。本通知的发布,将大大推进两国有机食品认证互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