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行业动态
2014年10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管理,切实提高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水平,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自愿承担化妆品许可检验工作,具备相应能力,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明确申请承担的检验项目,将自荐报告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符合要求的,将相关材料转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27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许可检验报告继续有效。这27家检验机构距认定之日起满4年需复核审查的,检验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附件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提出书面复核审查申请,未通过复核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取消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行政区域实际,按照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推荐及复核审查工作。
  联系人:张凤兰,联系电话(传真):

关注 “妆研24小时”
为您提供新闻资讯、法规解读干货、案例实操讲解,快速触达全球化妆品监管与市场一手信息!
想了解更多法规相关,请联系我们
电话:0571-87103817
邮箱:customer@reach24h.com
相关新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举办化妆品立法国际研讨会
[2014-1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牙膏备案工作专题培训班的通知(附报名)
关于《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通知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建议化妆品中苯的限值拟定为2mg/kg
重磅解读——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