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辛基时间2019年7月16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公布了第22批4项高关注物质(SVHC),至此SVHC清单正式更新至201项。
ECHA官网公布通知
新增的四个SVHC物质如下:
序号 | 物质名 | EC号 | CAS号 | 常见用途 |
1 | 2-甲氧基乙酸乙酯 | 203-772-9 | 110-49-6 | 尚未在REACH下注册用途 |
2 | 三(4-壬基苯基,支链和直链)亚磷酸酯,含≥0.1% w/w 的4-壬基苯基(支链和直链) | - | - | 主要用作聚合物的抗氧化剂 |
3 | 2,3,3,3-四氟-2-(七氟丙氧基)丙酸及其盐和酰基卤化物(包括它们的单个异构体及其组合) | - | - | 用作含氟聚合物的加工助剂 |
4 | 4-叔丁基苯酚 | 202-679-0 | 98-54-4 | 用于涂料产品、聚合物、粘合剂、密封剂及其它物质的合成 |
按照REACH法规规定,所有产品中如果SVHC的含量超过0.1%必须向下游说明情况:
物质、配制品中SVHC含量超过0.1%,必须向下游传递符合REACH法规的SDS;
物品中SVHC含量超过0.1%,必须向下游传递安全使用说明,其中至少包括该SVHC的名称。消费者也可提出类似要求,供应商应在45天内免费提供相关信息。
当物品中的SVHC含量超过0.1%且出口超过1吨/年时,欧盟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唯一代表还须向ECHA提交SVHC通报。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列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豁免通报义务:
当物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包括废弃)下可以排除SVHC物质对人类或环境的暴露,这时即使物品中的SVHC物质满足通报的要求,也可以不向ECHA进行通报。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向物品的接受者提供适当的指导。
如果某个SVHC物质的某种特定用途已经被注册,则用于该特定用途的SVHC物质即使在物品中满足通报的要求,也可以不向ECHA进行通报。
瑞欧提醒广大企业,尽早确认自己的输欧产品是否含有SVHC及其含量,确认并及时履行相关合规义务。
您也可以访问如下关于SVHC通报介绍的链接,了解更多:
https://www.reach24h.com/chemical/eu-reach1/svhc-notification-servi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