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保的政策频发,政府监管手段和侧重点不断调整,企业能否及时的捕获合规要点,准确理解政策趋势,是合规工作重要的一环。回顾2019 年,环保管控围绕治水、治土、治气、治固废四大任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等重点工作。强化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推进工业窑炉治理,推动工业园区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稳定达标运行。明确沿海省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目标;制定入海排污口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措施。众多的政策动态以及日益严格的安全环保要求,使得EHS 管理依然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一、齐力共抓长江大保护,严惩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关键词: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长江保护法 长江经济带违法处罚
长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为了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2019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以改善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生态环境质量,重点区域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11省市。立法层面,我国首部流域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目前在已经进行了首次审议,目前草案征求意见中。
在执法层面,长江经济带的违法处罚案例层出不穷,不乏高额的罚单(5.2亿)和严厉的刑事处罚(个人6年有期徒刑,罚金200万)。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件。
二、固体废物管理不断完善,危废管理重中之重
关键词: 固废法修订 无废城市 清废行动 危废鉴别
固废管理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是整体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2018年 ,“《固废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修订草案;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发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草案》健全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了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如进一步完善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处理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如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等。
2、“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2018年12月底,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无废城市”管理理念,旨在最终实现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小、资源化利用充分、处置安全的目标。实施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
经各省推荐,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筛选,从60个候选城市中正式选定“11+5”个城市和地区作为首批试点。各试点城市和地区按照“一城一策”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相继通过评审。
首批试点城市将通过具体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模式,为2021年后“无废城市”试点推开探索路径。
3、“清废行动2019”
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安全,2018 年 5 月,生态环境部启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即“清废行动 2018”。
随后在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开展了“清废行动2019”,持续聚焦长江经济带 11 省 (市)所辖126个城市以及仙桃、天门、潜江等3个湖北省直管县级市。
4、危险废物
2019年,生态环境部对危险废物鉴别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大范围修订,旨在更加精准地认定危险废物,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级管理。
2019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修订版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优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危险性检测的操作程序;
2019年9月和12月,生态环境部分别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次修订稿)》,两次草案都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有了更进一步的细化。
三、VOCs管控不断加码,区域环境改善不断强化
关键词: 无组织排放 源头管控 区域联防联控
VOCs作为臭氧和PM2.5的前体物,一直是大气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热点管控因子。从2013大气十条到2018年的蓝天保卫战,国家对于空气质量改善,VOCs减排工作高度重视。
2019年发布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三大重点区域的2019-2020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涂料油墨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4-2019》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据瑞欧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和地方发布涉及VOCs标准共计78+项,此外还有多项征求意见稿和制定计划。根据国务院发布蓝天保卫战文件的要求,2019年报批了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产品的VOCs强制性标准。标准对于这些产品的VOCs含量限值均设定了要求,预计于2020年底实施。
总体来说,目前VOCs的管控更加精细化,管控方式也从末端治理逐步转向了过程管控和源头管控,也更加注重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更加强调区域联防联控。
四、排污许可制改革持续推进,“一证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关键词: 制度改革 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制度。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发证、后到位”的总要求,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
全国已核发排污许可证12万多张,管控废气排放口30多万个、废水排放口7万多个。组织开展8省市24个行业7.7万个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试点,对39个重点城市10.7万家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治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排污许可制度各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也在逐步构建。无论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起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修订,还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提出和各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发布,这些都是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
截止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34项,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19项。
五、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和风险评估管控
关键词: 土壤修复 风险管控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首次问世,填补了土壤环境立法的空白。为贯彻落实《土壤法》的相关条款,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及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指南。
2019年1月,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2019年12月,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修复技术导则等国家环境标准,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同时,对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目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和《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试行)》两部办法仍在编制。
六、环境影响评价简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关键词: 环评简化 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另外取消了试生产、取消了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环评登记表许可改为备案制、环保验收行政许可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在监管层面,该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并且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在2019年期间,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等5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七、响水“3.21”爆炸事故,合规与风险管控需要两手抓
关键词: 响水事故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报告建议推进制定化学品安全法,修订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处罚标准,强化法治措施,另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修订应该也会加快进程。
八、环保监督执法规范化,生态环保督察常态化
关键词: 环境执法 环保督察
近年来,在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动转变执法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18年,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6万件,罚款数额152.8亿元,处罚金额同比增长32%,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2014年的4.8倍。2019年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6.29万件,罚款金额119.18亿元,同比分别回落12.41%、22.00%和10.9%。
这些变化一方面是由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完善,环境执法的严肃性和示范效应的增强,另一方面也跟企业环保合规意识的不断加强,合规实践越来越规范化有关。
2019年 6 月 18 日,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即将启动之前,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
规定中明确,今后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均开展例行生态环保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另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2019年开始,将利用三年时间对被督察对象开展新一轮督察,并于2022年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回头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