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及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以下3大部分:
优化配额管理
明确豁免ODS进出口配额的情形:对于原料用途、实验室分析使用、海关检疫、回收、再生利用等特殊进出口情形,无需申请配额。
豁免ODS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可以直接申领进出口审批单。
不再进行配额再分配。
规范许可申请材料
调整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对进出口企业,不再要求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不再要求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新增“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要求,并将半导体制造企业进口属于危险化学品自用但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又没有达到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形包括在内。
细化了申请领取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的材料要求。
明确特殊规定
明确加工贸易过程中的出口转内销等情形不需办理进出口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以及上述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在办理内销或核销时免于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瑞欧科技提醒ODS相关企业:
ODS进出口相关企业持续关注该法规的修订动态,尤其需要关注豁免ODS配额的范围以及申请材料要求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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