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公安部起草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办法进行了修订,细节变动较大,企业需引起关注。
1. 剧毒化学品定义变化: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2.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
急性毒性类别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未提及以前《剧毒化学品目录》名录管理的说法。
3. 新增豁免: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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