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中国危险化学品
2016年7月27日

近期交通部牵头制定了新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目前该管理办法的第二版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公众咨询,距2016年7月28日意见征求截止期仅剩1天。瑞欧跟美国COSTHA联合整理了以下反馈意见,欢迎相关企业附议,为维护自身合理权益发声!


尊敬的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

关于2016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信部、环保部、安监总局、质监总局联合起草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我司(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委员会(COSTHA),结合广大客户及会员企业的实际需求,仔细阅读研究后对其内容存在以下意见,现向您提出反馈,以供参考:

1.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豁免条款的适用企业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以及军工企事业单位,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符合第一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

经认真研读和比较,我们发现欧盟、美国和联合国等的相关法规文件或规章范本中并无类似的限制,即只允许某些托运人利用有限数量/例外数量豁免而受惠,唯一提出的要求就是托运企业必须向有关员工提供培训。国际上多年的实践以及对这套豁免制度的沿用已经证明其风险极小,安全可行,为保持与国际制度一致,便利国际与国内贸易、物流,我们希望后续法规终稿中能取消对托运企业资质的要求。

如果出于审慎原则决定不予取消该限制,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考虑将获得海关认证经营者(AEO)的企业,同时也是根据质检总局2013年第93号公告《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认可为信用等级AA级的企业,纳入豁免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AEO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际法规,商业活动记录管理体系完善,教育、培训意识高,能保障货物、装运操作、经营场所和职工人员安全。由AEO企业进行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托运操作,其规范性是能得到保障的。特此提出,希望予以采纳。

2. 明确关于零售包装危货、例外数量/有限数量豁免条款是否能应用于快递领域

《办法》第六十七条之(二)指出:“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家庭使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能够防止内装物泄漏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不适用于本《办法》。

在电子商务已高度发达的今天,快递已成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极为依赖的货运方式。2015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危险品的规定相当笼统(第二十二条)。配套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也几乎把所有具有危害特性的物品都列为禁止寄递对象,对快递企业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事实上对快递的过程进行分解,快递员在收件、派件的场景符合《办法》提到的“个人携带,用于个人、家庭使用”的情况,而货物集散运输时即为普通的货物道路运输过程。因此,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在本《办法》中明确,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可以通过快递服务寄递。

为了保障快递安全,可以增加如下说明:用于个人、家庭使用的,符合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要求的零售包装危险货物,可通过快递或邮政服务寄递。在美国和欧盟,诸如UPS、FedEx,DHL等快递服务商都可根据49CFR或ADR法规,进行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包装的危险品道路运输和收件、派件。

3. 运输单元有限数量危货毛重不超过1000kg的限制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段规定:“符合第一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1000kg时,豁免……

这一规定涉及众多日化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结合实际应用场景,一车只能装载毛重为1000kg的有限数量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这一要求过于严格。美国49CFR中对每个运输单元装装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没有设置上限,欧盟ADR中则作如下说明:

(ADR 3.4.13) “Trucks containing more than 12 tonnes of cargo and per 3.4.14 contain more than 8 tonnes of LQ, must have dangerous good placards/signs on outside of truck.”(译:装载货物总量超过12吨,并且以有限数量形式包装的危险货物超过8吨的货车,必须在外部显示危货标牌或标志。)

因此,我们希望在法规终稿中,有关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或欧盟的规定,或者考虑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

4. 包装测试要求

《办法》第十七条:“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

十八条:“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

对上述条款进行归纳和分析,例外数量包装和有限数量包装都必须进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和堆码试验。鉴于此要求,我们对国际上的相关要求做了归纳,供参考。

对于例外数量,美国和欧盟都只要求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

对于有限数量,根据美国49CFR§173.150(b),在道路运输中如采用组合包装,即在有限数量包件外加用纸板箱,则该有限数量包件包装无需符合包装规范要求。

而欧盟ADR 3.4.1节明确了有限数量包装的危货需符合该节明确的ADR条款,不受其余规定限制。跟包装相关的是该节下的(f)项,需要符合的条款为6.1.4(包装的要求)和6.2.5.1、6.2.6.1~6.2.6.3(压力容器、气溶胶喷灌、盛装气体的小容器、盛装可燃液化气体的燃料盒等)的制造要求。因此,对包装的强制要求并不包括6.1.5.3中提及的跌落试验,6.1.5.4中对液体的气密性测试,6.1.5.5中的液压试验和6.1.5.6中的堆码试验。

以上意见望有关部门能予以考虑、讨论。我们衷心希望能为加强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降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事件发生率、倡导企业合规操作做出贡献。

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

附录:

一、附议企业名单

 企业如有意向附议,请将您的公司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和邮箱发至

二、组织机构简介  

1. 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简介

公司自成立以来,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与认可,是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等多个行业协会以及全球500强企业中石油指定的欧盟REACH法规服务机构。获得了浙江省经信委“企业应对欧盟REACH法规综合服务平台”指定服务机构资格,并且取得了国家认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浙江科技型企业等资格认证。同时,公司也在海外建立了很强的影响力,并从2012年起成为美国商务部指定推荐的中国区法规合规服务供应商,与欧洲化学品工业联合会、新加坡化工协会、马来西亚化工协会、泰国商务部等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瑞欧目前团队150余人,硕士和博士以上学位占60%,公司定位于全球化学品法规专家,公司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在爱尔兰都柏林、美国弗吉尼亚州均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是中国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境外投资企业(批准号:3300201200161)。通过打造全球市场准入服务平台,瑞欧致力于帮助境内外企业安全合规快速进入中国,欧盟,北美,亚洲等地区各个国家的市场,为客户挖掘法规合规背后的潜在价值。  

2.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委员会简介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委员会(Council on Safe Transportation of Hazardous Articles, COSTHA)始建于1972年,是一家非盈利性行业协会,致力于推广国际和国内危险货物安全运输和合规操作。其成员包括了众多制造商、托运人、分销商、承运商、货运代理、培训机构、包装厂家和其他与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相关联的单位,其中不乏有在全球范围进行托运、操作、运输及派送危险货物的国际公司。COSTHA 和其成员支持危险货物运输的多式联运法规,因其具有协调统一性,并提供企业切实可行的、安全的、高效的实践机制。 COSTHA是具有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问题专家小组委员会(United Nations Sub-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的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NGO)。


瑞欧第八届全球化学品法规年度峰会将于9月20-21日在上海召开

HOT!2016年9月20日-21日,第八届全球化学品法规事务年度峰会(CRAC 2016)将在上海举办。峰会特邀中国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中国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交通部水运司、上海检验检疫局、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以及泰国、日本、台湾、韩国的官方、政府机构和法规领域专家等参加并发表主题演讲。更多信息,敬请关注瑞欧峰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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