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2016年12月31日起将开始强制实施混合物GHS要求

全球GHS
2016年11月24日

为顺应联合国GHS要求,印度尼西亚工信部MOI于2009年发布了No.87/M-IND/PER/9/2009法令(以下简称“87/2009号法令”),并于2013年正式发布了87/2009号法令的修订法规——印尼No.23/M-IND/PER/4/2013法令(以下简称“23/2013号法令”),要求印尼境内的混合物企业(包括进口企业和生产企业)需从2016年12月31日起符合GHS的要求,即要在相应的截止期前对化学品重新分类并完成SDS和标签的更新。对于化学品再包装的企业,再包装的化学品同样需要提供更新的SDS、标签,以及净含量、商业名和地址等。

一、 分类

印尼GHS分类涵盖了28项物理、健康、环境危害,其中采用了16项物理危害包含:

  1. 爆炸物;

  2. 易燃气体(包括化学不稳定性气体);

  3. 气溶胶;

  4. 氧化性气体;

  5. 加压气体;

  6. 易燃液体;

  7. 易燃固体;

  8.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9.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0. 自燃液体;

  11. 自燃固体;

  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3. 金属腐蚀物;

  14. 氧化性液体;

  15. 氧化性固体;

  16. 有机过氧化物;

10项健康危害包括:

  1. 急性毒性;

  2. 皮肤腐蚀/刺激;

  3.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4.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5.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6. 致癌性;

  7. 生殖毒性;

  8.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9.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10. 吸入危害;

2项环境危害包括:

  • 1.1  对水环境的急性危害;

  • 1.2  对水环境的慢性危害;

  • 2    对臭氧层的危害

二、 SDS & 标签

印尼GHS要求SDS和标签的语言需采用印尼语或者联合国官方语言(例如:英语),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印尼境内属于中小企业(SME)的混合物生产商/进口商无需应对GHS。除此之外,印尼GHS法规也不适用于成品药、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食品中残留的农药等。

瑞欧专家提醒

瑞欧特别提醒,除了印度尼西亚,阿根廷、澳大利亚也将在2016年12月31日后开始强制实施混合物GHS要求。企业应积极关注出口国GHS实施进度及其产生的影响,及时更新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标签,确保产品的分类标签和SDS符合最新法规要求,以此保证贸易的畅通无阻。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全球GHS分类/SDS/标签的相关问题,请随时联系瑞欧李婷婷女士,0571-87007524,


英文新闻:ChemLinked-- Indonesia Mandatory GHS Requirements for All Chemical Mix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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