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报:美国GHS再出狠招,最新执法指南引爆合规狂潮

全球GHS
2015年3月12日

文章作者:严卿

据悉,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OSHA) 最新出台了针对新版美国GHS—危害沟通标准2012(29 CFR section 1910.1200)(HCS 2012)的执法指南,该指南针对即将于2015年6月1日实施的新版美国GHS的各项执法检查和监管列出了相应的措施及要求。包括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及终端用户在内的化学品供应链上的各个参与者都必须严格在6月1日前符合所有美国GHS(HCS 2012)的更新要求。

本次出台的执法指南聚焦美国HCS 2012下对危险化学品分类、混合物SDS和标签的制作要求等内容。指南强调企业应及时、有效和高质量地完成合规工作,其严厉的措辞无疑预示着新一轮执法力度的提升。纵使考虑到不可控情形的存在,导致制造商和进口商无法从其上游获得相关产品的分类和SDS信息,该指南依旧严格设定了相关企业在获得必要的信息后制作或更新SDS和标签的截止日期。现在距离HCS 2012的正式实施不到3个月,因此深入解读执法指南、把握美国GHS合规要点刻不容缓。

“尽力原则”:截止期不是最终审判

要在截止期前完成对混合物的分类,制造商或进口商很可能需要依据上游供应商提供的单组分的SDS信息。尽管法规对此开了绿灯,但也坚决杜绝使用上游给出的SDS中的错误或被忽略的强制信息。国际贸易复杂多变,很多企业尤其是国外供应商都不能按时完成美国GHS的应对,加上合规工作的不确定性,不免让厂商们对2015年6月1日的截止期感到焦虑。然而通过深入解读指南文件,我们惊喜的发现2015年6月1日的截止期并不是最终审判。

指南规定“对于那些声称自己无法在2015年6月1日截止期前提供符合新版美国GHS要求下相关文件的更新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安全健康合规专员(CSHO)的检查将依据其生产商或进口商是否尽力展开了合规工作为依据做出判断”,而不是直接判断该制造商或进口商不合规进而中断其业务。这条原则无疑给了那些尽力开展合规工作却没能按时完成更新的企业一丝喘息的机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届时必须要能提供出符合现行的HCS 1994要求的SDS和标签。

同时,指南规定“上游的原材料供应商必须在截止期后的首批货物中提供更新后的符合HCS 2012的SDS和标签,以使得其下游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能够及时合规”。对国外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出口商而言,如果无法提供更新的SDS和标签,提供足够的合规工作证据给美国的合作伙伴可作为缓兵之计,但及时的合规工作仍不可怠慢。指南文件中也强调,“下游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若要求在收到第一批货前就获取更新版的SDS,上游的供应商必须立即予以提供”。

“建立交流”:美国GHS合规新要点

上述“尽力原则”如何衡量呢?为此,指南也给出了相应的解释,具体来说,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提供充足的文本信息以证明其尽力开展了以下活动,才有机会利用“尽力原则”来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合规准备时间:

  • 尽力从供应商处获得分类和SDS信息;
  • 尽力从各种其他途径寻找危害信息;
  • 尽力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分类。

要做到这几点,需要建立一套制造商或进口商与其上游供应商之间完善及时的口头与语书面沟通体系。这也是本次指南的要旨,即通过给予制造商和进口商以缓冲期,促进其与供应商的交流和提升信息传递的效率,从而体现出HCS 2012作为“危害沟通标准”在“危害信息传递”上所起到的监管作用和对维护市场秩序的意义。这种交流与信息的传递在对混合物的监管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指南规定,针对截止期后仍没有符合HCS 2012的混合物,必须从以下几点对制造商或进口商进行判定:

  1. 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渠道从其上游供应商处获取必要的分类信息,并对整个信息获取的过程进行了文档记录;
  2. 是否尽力从其他各种渠道寻找危害信息并对此进行了文档记录;
  3. 是否能提供书面的记录以体现与其上游供应商有持续的对话与交流,包括所有有日期记录的相关交流记录副本;
  4. 是否能提供书面的记录以体现与其下游分销商有持续的对话与交流,包括所有有日期记录的相关交流记录副本,解释为何无法符合HCS 2012的规定;
  5. 是否建立了具体的更新SDS和标签的工作计划。

可以想到,指南文件反复强调的“尽力原则”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了美国对危险化学品监管专业化水准的提升,是否合规不再仅仅由更新SDS和标签决定,严谨、细致和真实的信息传递也越来越成为顺利合规的新要点。

“半年期限”:更新仍须趁早

相比之前对SDS和标签的更新期限,本次指南也给出了相对放宽的要求:凡是不符合HCS 2012规定的混合物SDS,必须在收到所有组分的危害信息的半年内对其完成更新,这比之前的宽限期多了3个月,违者将会收到“违规”传单。另外,制造商或进口商还必须在完成SDS更新后的半年内制作好相应的集装箱标签,这也比先前“凡是了解到新危害信息就需要在半年内完成标签的修改”有所宽限。需要强调的是,现在的更新不仅仅是在截止期前递交一份合格的SDS和标签这么简单,对整个过程的监控和严格的信息证据要求提醒我们:更新仍须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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