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知识点:
欧盟REACH法规下“出口再进口”的豁免条件
从欧盟出口的物质,如果想要再次进口至欧盟境内,若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豁免该物质的注册义务。
1. 该物质从欧盟出口之前必须已被注册;
2. 出口的注册物质必须与再进口的物质相同;
3. 不仅物质必须要相同,且再进口的物质必须来自同一条供应链;
4. 根据REACH相关要求,再进口该物质的进口商必须提供出口物质的相关信息(如,SDS)。
案例背景:
前几天,合规部小D收到了一个来自荷兰公司的感谢电话
荷兰公司:小D,还记得之前帮我们注册的物质A吗?
小D:当然记得,现在货已经到荷兰了吗?贸易还顺利不?
荷兰公司:顺利!这不就打电话特地来感谢你们,货刚到不久还没清关,在保税仓库放着呢。昨天收到一个韩国大客户的订单,他们打算简单配置成自己的产品再卖到欧盟,这就准备让客户直接从保税仓提走!
小D:嗯?保税仓?直接提走了?再卖给欧盟?等一下!为什么要这样操作?
荷兰公司:这不是为了省事儿嘛!反正物质A也要再回欧盟,注册我也都做好了,满足了REACH法规“出口再进口”的豁免政策,直接用我的注册号就好了,其他人就不用再注册啦!
问题来了:以上案例中,物质A到底是不是真的满足“出口再进口”的豁免政策?
正确答案:这批货并没有满足豁免政策!
物质A不就是从荷兰出口到韩国,韩国配置商将物质A配好后,再卖给欧盟,这不就是出口再进口吗?
但我们看看,对话中荷兰公司提到的一个细节:荷兰公司进口物质A后并没有清关,而是放在了荷兰保税仓库让海关监管了。
根据REACH法规 Article 2(1)(b) 规定:如果物质在免税区/临时仓库,受到海关监督,期间没有进行任何的加工,那么它不属于REACH法规管辖范围。
虽然货物已经到达欧盟,但其实不能算在REACH法规下真正“进口”了该物质。
也就是说,荷兰公司的注册号根本不能给他们用!此贸易链中,REACH法规只承认韩国产品进口到了欧盟市场,而韩国产品中有物质A,那欧盟进口商就要履行物质A的注册义务。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并不满足“出口再进口”的豁免条件。
正确操作
其实荷兰公司根据正常流程,将物质A真正“进口”。然后出口到韩国,再由韩国配置商出口到欧盟其他国家,过程中满足“出口再进口”的豁免条件,就是一条非常完整的贸易链了。
补救办法
不过即使上述案例真的发生了,也没关系。可以用以下方法来解决。
方式一:欧盟客户自行完成物质A的注册,但是如果欧盟客户数量比较多的话,那么每个客户都要做注册,花费成本会比较大;
方式二:可以让韩国公司委托欧盟境内的OR完成注册,但是考虑到韩国公司是配置品生产商,物质A很可能只是成品中的其中一个原料,如果物质A在成品中用量较少,REACH注册成本较高,并不是特别划算;
方式三:由物质A的非欧盟生产商去委托欧盟境内的OR完成注册,后续注册号能够传递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对欧业务情况来考量决定是否进行注册。
瑞欧建议
各企业在进口前,一定要仔细分析贸易链,理清贸易中你和物质所担任的角色,或求助专业机构探讨方案的合规性,以免损失成本,影响正常贸易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