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要点带你看懂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运输
2019年2月19日

2019年2月15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再次下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起草,旨在加强国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降低危险货物道理运输风险,有效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

该《办法》起草制定工作早在2015年就已开展,经过六部门相关司局积极沟通协调及讨论,于2016年6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陆续收到了广大运输行业相关组织单位及专业人士的好评和意见反馈。在此期间交通部也为健全完善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制度体系做了许多工作,如组织专家编译欧盟的《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国际欧洲公约》(ADR),发布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等,以期立足国内市场的同时对标国际,全面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本次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针对危险货物非法托运、违规装卸承运、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的小件危险货物、车辆通行限制等重点突出问题,规范化国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对于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与国际接轨,基本全面引入JT/T617

2018年,交通部参照欧盟ADR制定实施了JT/T617系列标准,在标准建设上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是该系列标准为交通部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本次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全面引入JT/T617 系列标准替代前稿引用的多个分散标准。

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明确了JT/T617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中的强制实施要求,保证了后续JT/T617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对标国际,危险货物生产单位、承运单位等参与方关注的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托运、装卸等道路运输各环节需要遵循的要求条件等。

两者有效衔接,都能从该系列标准中直接获得全面指导。

细化各方职责,强化托运人源头监管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细化了各参与方的职责,尤其针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承运人和装货人等主要参与方的应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作了细致规范。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查验、核准和登记制度,人员安全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工作重点更多的是侧向于承运人,但是大量的事故分析以及国际法规解读表明,危险货物运输源头管理是关键要素,因此《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托运人的监管。

1、托运人要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分类,确认该货物是否允许道路运输;

2、委托有资质的承运企业承运,并向承运人提供托运清单、危险货物特性信息和其他所需文件;

3、使用合规的包装容器或罐体,并按要求粘贴正确的标志/标记。

承运人应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配备相应的驾驶员、押运员,随车携带运单等相关单据文件,确认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已悬挂喷涂正确标记,不超载等。

建立LQ/EQ制度,实施小件危货运输豁免

有限数量(LQ)和例外数量(EQ)危险货物是指可以通过容量、数量限制及包装、标记等特殊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从而在运输条件上有所豁免的危险货物。并非所有的危险货物都可以采用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方式运输,适用的危险货物多为危险程度较小且运输数量较少,如一些试剂行业、消费品行业,其安全风险相对可控。欧盟ADR等国际公约规则早就引入了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特殊豁免的管理制度,目前基本是国际通行做法。

交通运输部在吸收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并经过充分调研讨论,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建立了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特殊管理制度,明确表明采用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形式托运危险货物,满足量的大小及相应包装基本要求,即可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这意味着从法规层面认同了该类运输方式下的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时可基本视为普通货物运输,大大促进小件危险货物运输便利。

明确“涉危非危”货物运输豁免

瑞欧在与众多企业交流中发现还有不少人士对于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认知存在疑问,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所有的危险化学品都需要找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实际上,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是两个领域的概念,两者虽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但是也有部分危险化学品并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定义。《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五(二)条明确指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或者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关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并且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2)标准的化学品,其运输活动及运输车辆不需要遵守有关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这一规定解决了众多运输企业的困惑,运输要求仅仅针对危险货物而言,对那些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危险货物不适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方面建立了规范的出厂检验及定期检验制度,有效消除罐车安全隐患;在车辆通行方面明确了高速公路等禁限行条件规定;明确了六部门监管责任,细化了违规条目,加大了企业及单位在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中违规的处罚力度,力求《办法》落地有声,促进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健康发展。

本次《办法》(征求意见稿)较之前一版本已经吸纳了众多业界意见,瑞欧在此呼吁所有相关方广泛参与,在3月14日之前积极反馈意见,各相关企业及单位可以通过官网公布的渠道自行提交意见或委托瑞欧进行意见提交。

相关阅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道开启

下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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