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7〕120号)。此次共增补5种化学品,其中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溴素、1-苯基-1-丙酮增列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这是继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第三次增补。截至目前,《目录》共包含31种易制毒化学品,其中第一类18种,第二类7种,第三类6种。
Tips: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新增的5种易制毒化学品中,溴素也同时列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故企业需要同时做好危化品的相关从业行政许可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单位应当办理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办理危化品登记。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合规工作。 |
结合瑞欧科技在易制毒化学品申报工作方面的丰富经验,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证件的申报程序较为繁琐复杂,且需要一定申报周期,瑞欧科技在此特提醒广大企业,由于若在对《目录》内的易制毒化学品需要进行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的情况,应尽早做好申请工作。同时,瑞欧科技也会及时跟踪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在易制毒化学品方面的政策制定,帮助企业更好地做好合规应对,降低风险。如果您有相关的任何问题,烦请联系瑞欧科技EHS咨询部梁女士,0571-87007532,liangdan@reach24h.cn。
相关链接:
《公安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4〕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7〕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