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化学物质监管全面收紧,不做申报处罚在即!

中国新化学物质
2019年11月20日

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两则与新化学物质申报相关的3家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罚情况,这是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新化学物质应报未报企业的违规公告。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可以查询到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包括江苏省和山东省共3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违法行为类型分别为: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违规生产新化学物质***,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处罚金额由1.0万到2.0万元不等,处罚依据来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处罚事项。

第四十五条【地方处罚事项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这意味着继2017年初2018年9月上海连续开展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工作后,山东、江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紧随其后加大了新化学物质合规工作的地方监管力度。

2019年7月11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办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办法》修订稿中有关地方处罚事项如下:

第四十五条【地方处罚事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公布其违规行为,纳入环境违法记录,并将处罚情况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或者办理备案,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或者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或者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登记,或者不按照新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生产或者进口的,或者未落实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者备案回执信息的;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

(七)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八)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将以研究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九)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对比《办法》修订稿和现行的《办法》有关【地方处罚事项】可知,生态环境部将对处罚事项更加具体化,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除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外,还将公布其违规行为,纳入环境违法记录并将处罚情况上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修订稿中也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抽查的事项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活动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和备案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记载事项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办法》修订稿更强调风险的管理,强调源头登记和后期监管,也就说明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大新化学物质合规工作的地方监管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份发布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监管和地方处罚也有体现,甚至更加严苛。在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有一个章节阐述了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律责任(一)】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化学物质的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告其违法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一)  进出口禁止化学物质的;

(二)  未按照国家规定用途,进出口严格限制化学物质的;

(三)  未进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违规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四)  对有限制性规定的新化学物质,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新化学物质应报未报的罚则,即: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以上两百万万以下的罚款”。如果后期《条例》正式实施的话,处罚力度会比现有的《办法》要高很多。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通过生态环境部近期组织的7号令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会议及2019年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培训,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新化学物质的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相信后续会有更多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与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事项中来,监管和抽查工作也会趋于频繁和严苛。

在此,瑞欧科技提醒相关企业尽早做好新化学物质合规工作。如果有任何新化学物质相关的疑问,欢迎联系庄女士,0571-87007541; hannah.zhuang@cn.reach24h.com。

参考链接: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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