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我国首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2021年2月18日,上海海事局发布通知,将于3月1日起落实《长江保护法》的要求,严禁船舶承载剧毒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进出、过境及中转长江上海段。
自《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以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我司就收到了多位国内外企业关于内河禁运的咨询,问题主要集中于内河禁运的范围,也即“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这两个概念究竟涵盖哪些化学品。瑞欧就针对这一共性问题来给企业们做详细的解答。
剧毒化学品判定
所谓“剧毒化学品”,在实际监管中包含两部分内容:
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共计148种。
2)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但是符合该目录正文第二条给出的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的化学品
剧烈急性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 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特别提醒: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但是在备注栏没有标注“剧毒”字样的化学品,不属于禁运范围。
- 若产品组份含有目录中列明的剧毒化学品,但产品整体分类未达到“急性毒性类别1”的判定界限,不属于禁运范围。
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这一概念在实际监管中同样包含两部分内容:
1)《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明的化学品,共计禁运313个品种,其中,全面禁运228个,禁止散装运输85个。
2)含有禁运货物成分的混合物如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按全面禁运货物进行管控:
属于不稳定爆炸物;
含有氯酸铵(CAS:10192-29-7)、浓度>72%高氯酸(CAS:7601-90-3)、亚硝酸甲酯(CAS:624-91-9)、亚硝酸锌铵(CAS:63885-01-8)、含可燃物≤0.2%易于自热并足以引发其分解的硝酸铵(CAS:6484-52-2)成分;
GHS危险性类别中的“危害水生环境 —急性危害”为类别1,或GHS危险性类别中的“危害水生环境 —长期危害”为类别1。
特别提醒
- 若产品UN号列入《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但CAS号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或者其CAS号虽然收录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但该CAS号对应的备注栏内未标有“剧毒”字样,不属于禁运范围,但是需要进一步提供该危险货物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规定的85种内河禁止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若改为包装形式运输(包括钢瓶、TANK、可移动罐柜、集装箱),不属于禁运范围。
合规建议
依据《长江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在这里瑞欧提醒涉及化学品内河运输的各责任方,请务必在货物起运前对化学品的分类做好准确判断,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承运对象,并提前按照海事要求准备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完整的审批申请材料,以确保贸易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