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2023年7月17日,应急管理部印发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应急管理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68项,包括行政处罚366项、行政强制2项。
本次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指导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事项更新至2023年5月31日。
为便于贯彻执行,官方就《指导目录》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解读如下: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
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法定实施主体。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办、国办文件要求,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应急管理部门”,即以应急管理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目录》中有关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
三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
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实施要求
《通知》和《指导目录》是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通知》和《指导目录》的精神和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地方立法情况,在《指导目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尽快形成本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指导目录》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厘清与行政执法权相对应的执法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压实执法责任,实现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
三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聚焦执法办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推动执法工作更加规范、科学、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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