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看过前三期的解答文章后,已经对CBAM有了较为清晰的概念。本篇,我们将带大家明确CBAM过渡期的责任主体,了解欧委会、主管当局的职责,并重点关注海关代表的报告义务等。
欧盟委员会在过渡期间的作⽤是什么?
答:过渡期间,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
1. 管理CBAM过渡登记处。
2. 审查报告申报⼈提交的CBAM报告,并向国家主管当局通报疑似不符合要求的CBAM报告清单。
3. 监测CBAM的实施情况、进展和规避⻛险,并分析CBAM对出⼝、下游产品、贸易流动和最不发达国家(LDC)的影响。
4. 以实施法案的形式制定以下⼆级⽴法:
2023年中,关于过渡期(第35条)、报告义务和报告基础设施。
2024年中,关于授权申报⼈(第5条和第17条)以及CBAM登记处(第14条)。
2025年中,关于间接排放(附件四)、核查(第8条)、核查员认证(第18条)、已⽀付碳价(第9条)、海关信息(第25条)、领土范围(第2条)、ETS平均价格(第21条)、CBAM声明(第6条)、⽅法学(第7条)和免费配额(第31条)。
2025年中,以授权法案的形式制定⼆级⽴法,以规范核查员认证(第18条)以及证书的销售和回购(第20条)。如有必要,委员会还将制定豁免国家的授权法案、电⼒规则和反规避规则。
5. 建⽴通⽤中央平台,在征收期间进⾏证书的销售、回购。
什么是国家主管当局 (NCA)?
答:每个成员国均会指定⼀个国家主管当局(NCA),以履⾏法规(EU) 2023/956中规定的职能和职责。
简⽽⾔之,国家主管当局负责检查CBAM季度报告的质量(在委员会的⽀持下),并在必要时与报告申报人进⾏沟通。
国家主管当局最终确保报告申报人遵守CBAM规则,并可能会对违规者实施处罚。最后,从2025年起,国家主管当局将在特定时间内授予“CBAM授权申报⼈”的地位。
国家主管当局名单在委员会的CBAM网页上发布并不断更新。国家主管当局是指报告申报人所在成员国的国家主管当局。
进⼝商可以使⽤不同的海关代表进⾏报关和CBAM报告吗?
答:关于过渡期内适⽤的报告要求,CBAM法规(第5条)指出CBAM货物进⼝商可以根据《联盟海关法》第18条规定的任命直接或间接海关代表(⻅第952/2013号法规):
如果是直接代表,欧盟境内进⼝商将承担CBAM义务,⽽直接海关代表则保留报关员⾝份。
如果欧盟境内进⼝商任命了间接海关代表,并且得到了间接海关代码的同意,则间接海关代表将承担CBAM报告义务。
如果进⼝商不在欧盟境内,则在任何情况下,间接海关代表都将承担CBAM报告义务。
在过渡期内,进⼝商不可以为同⼀报关单上所涵盖的CBAM货物任命多个间接海关代表。
对于欧盟境内设立的进⼝商,可以使⽤直接海关代表履⾏海关义务,并聘请服务提供商在CBAM过渡登记处提交CBAM报告。为此,进口商将委托服务提供商访问过渡登记处,服务提供商将以进口商的名义并代表进口商填写CBAM报告。如果服务提供商拥有EORI号码,在向NCA提供授权证明后,将作为经济运营商直接访问CBAM注册处。在上述情况下,进⼝商仍将是报告申报⼈,并对CBAM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在欧盟以外设⽴的进⼝商,间接海关代表将同时负责海关报关和CBAM申报。
我既是进⼝商⼜是另⼀家进⼝商的间接海关代表。我要提交⼀份CBAM报告?还是分别提交两份CBAM报告?
答:报告申报人既可以充当进⼝商(A公司,进⼝钢材),也可以充当间接海关代表(B公司,进⼝铝)。
在这种情况下,报告申报人需要提交⼀份CBAM季度报告,其中包含其已进⾏报关的所有CBAM货物。
如果间接海关代表不同意履⾏CBAM报告义务,会发⽣什么?
答:这仅适⽤于设⽴在欧盟境内的进⼝商。相反,如果进⼝商未在欧盟设⽴,则间接海关代表必须履⾏CBAM报告义务。
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如果间接海关代表不同意履⾏CBAM报告义务,则应通知进⼝商履⾏报告义务。
如果没有向进⼝商发出此类通知,间接海关代表仍需承担报告义务。
直接海关代表能否成为在欧盟境内设⽴的公司CBAM报告申报⼈?
答:欧盟进⼝商确实可以任命直接或间接海关代表。然⽽,就CBAM报告(根据CBAM法规和实施细则)⽽⾔,义务由进⼝商或其间接代表承担(如果后者同意)(见 (EU) 2023/956第32条)。
即使进⼝商指定了直接海关代表,该进⼝商仍需承担CBAM报告义务。换句话说,进⼝商仍然是CBAM的申报⼈。
欧盟进口商在填报中,可以选择服务提供商协助或为他们准备与提交CBAM报告。但在这种情况下,CBAM的报告义务仍然是由进口商承担的,或在某些情况下由间接海关代表承担。
在代表CBAM货物进⾏报关之前,海关代表是否有义务检查其客⼾是否是CBAM注册报关员?
答:根据《联盟海关法典 (UCC)》第15(2)条,个⼈(进⼝商或海关代表)向海关当局提交报关单后,相关⼈员应负责:
(a) 报关单中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b) ⽀持声明的任何⽂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c) 在适⽤的情况下,遵守与相关货物有关的海关程序或进⾏授权操作有关的所有义务。
这也适⽤于以任何其他形式提供给海关当局的任何信息。
基于上述情况,在提交CBAM货物⾃由流通的海关申报单之前,直接海关代表应检查代表提交申报单的⼈是否符合CBAM的要求规定。
我的公司在⼀个欧盟成员国注册,但通过多个成员国进⼝CBAM货物。我应该将所有进⼝信息汇总到⼀份季度报告中吗?
答:在过渡期间,CBAM申报⼈负责提交季度CBAM报告,其中包含所有进⼝CBAM货物的隐含排放信息。CBAM货物通过向海关当局提供的EORI编号归属于CBAM申报⼈。在给定场景中,⼀家公司只拥有⼀个EORI号码。
因此,CBAM季度报告应汇总该公司进⼝的所有CBAM货物的内含排放信息,即使货物是在不同的成员国进⼝的。
请注意,进⼝商可以决定任命⼀名间接海关代表,如果他们同意履⾏报告义务,则必须在进⼝CBAM货物时提供⾃⼰的EORI号码,并由间接海关代表代替货物进口商承担CBAM报告义务。
我在某一报告季度没有进口CBAM货物。我是否必须提交CBAM报告?
答:如果贵公司在某一季度内没有进口任何CBAM货物(即放行供自由流通),则无需在该季度提交的任何CBAM报告。
在欧盟转运的货物是否需要根据CBAM进⾏报告?
答:不需要。只有进⼊欧盟⾃由流通的货物才需要遵守CBAM,⽽在欧盟中转的货物则不需要。
CBAM报告义务是否适用于因不符合进口(如临时入境)以外的海关程序而进入欧盟境内自由流通,且已通过上述不符合程序支付了所有关税和税款的CBAM货物?
答:货物⾃由流通需要满⾜CBAM要求。因此,在货物放⾏⾃由流通之前,应检查是否满⾜这些要求。
如果不遵守, UCC第 198(1)(b) 条将适⽤(即“如果货物因受到禁⽌或限制⽽⽆法放⾏,海关当局应采取任 何必要措施,包括没收和出售或销毁,以处置货物”),因为货物受CBAM管制尚未满⾜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 《UCC》第198(2) 条也将适⽤(即“被遗弃给国家、扣押或没收的⾮联盟货物应被视为处于 海关仓储程序之下”)。
我是否需要报告在进料加工制度下放置的CBAM货物?
答:CBAM仅适⽤于在欧盟⾃由流通的商品。因此,对于因未来出口或加工而被置于海关暂停制度下的CBAM货物,无需履行CBAM义务。
注意,如果CBAM商品离开进⼝加⼯制度,流入欧盟市场,则有CBAM义务。
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也需要履行CBAM报告义务:将进⾏进⼝加⼯的CBAM商品加⼯成本⾝不再是CBAM商品的产品,并且该最终商品最终在欧盟⾃由流通(⻅实施细则第6条)。
在这种具体情况下,CBAM报告将包含CBAM货物在内向加工过程中的数量和内含排放量信息(法规第6(f)和(g)条),但不包含最终释放用于自由流通的货物的数量和内含排放量信息,因为在该示例中,这些货物本身不属于CBAM货物(即不适用第6(a)和(b)条)。
我进口的CBAM商品缓征关税,那是否也可以得到CBAM豁免呢?
答:欧盟⽴法规定了⼀些关税缓征,例如通过2023年12⽉19⽇理事会条例 (EU) 2023/2890 修订了条例 (EU) 2021/2278,暂停了(EU)第952/2013号条例第56(2)条(c)点所述的某些农业和⼯业产品共同关税。
此类关税缓征不会影响CBAM义务(包括报告要求),即使在关税缓征的情况下仍然适⽤。
如果间接海关代表同意仅担任某些货物而不是其他货物的报告申报人,会发生什么? 他们是否需要提交两份不同的报关单,一份针对他们担任申报人的货物,另一份针对他们不担任的货物?
答:是的。间接海关代表如果只同意作为某些货物的申报人,而不同意作为其他货物的申报人,则需要提交两份单独的报关单,一份是他们作为申报人的货物的报关单,另一份是他们不作为申报人的货物的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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