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市场建设及发展的十年蓄势

双碳
2022年6月29日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创新实践。从2011年7个地方省市的碳市场试点开始,我国碳市场经历了近10年的探索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第二阶段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第三阶段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一、我国碳市场建设进程概览

我国在碳市场建设进程中采取的战略措施及发布的主要法规政策如下表:

年份

主要动作

主要政策

2004年

  • 参与国际CDM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

  • 提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

  • 建立自愿减排机制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年

  • 规范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3-2014年

  • 七省市试点地区交易市场陆续启动交易

2014年

  • 明确全国碳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2-2016年

  • 印发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行业、电网行业、钢铁行业、化工生产行业、电解铝生产企业、镁冶炼企业等核算与报告指南

2016年

  • 全国碳市场启动准备

  • 部署“十三五”期间工作,明确2020年减排目标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

2017年

  • 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市场,标志着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2019-2020年

  • 承诺“30·60”双碳目标,并将其列入2021年国家八大重点工作之一

习近平主席在多个重要会议发表“30 60”目标相关重要讲话: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

2020-2021年

  • 完善法规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2021.07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

二、我国碳市场建设及发展详情

(一)第一阶段: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2004~2012)

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机制: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 CER)”。

为加强对国内CDM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我国于2004年6月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为国内CDM项目的广泛开展奠定了基础

2004年国家发改委备选首批9个项目,开始CDM的开发;2006-2013年为我国CDM项目高速发展期;2013年起,受制于欧盟对CDM项目的限制,国内CDM项目数急剧下降。

1)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

截至2016年08月23日:共5074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

图片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

2)已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

截至2017年08月31日:共1557项 

已获得CERs签发的CDM项目

图片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


(二)第二阶段: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1~2017)

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于2012年底到期、欧盟提出对CDM项目进行限制等多种原因,国内CDM市场需求急剧下降,几乎停滞。因此我国开始着手第二阶段的碳交易试点。试点市场由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市场组成。

1)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3-2014年间试点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试点碳市场运行管理机构、覆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等详细信息,并稳定运行至今。


七个试点碳市场在运转过程中摸索了制度,锻炼了人才,积累了经验,对于能源转型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极大地推进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设,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市场

2012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用于规范和鼓励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自愿减排项目业主采用相关方法学开发项目,并由审定机构审定后可申请备案,备案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经过第三方机构核证后,可申请减排量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CCER项目在很大程度上与CDM项目相似,是CDM项目在国内的延续。CCER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七个碳交易试点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均可采用国家自愿减排量在履约清缴时抵扣一部分配额,CCER可使用量占配额量/排放量的3%-10%不等。

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告要组织修订《暂行办法》,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截至2017年4月13日,公示项目共2871个,已备案项目有1315个,减排量已备案项目约400个。

(三)第三阶段: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2017至今)

1)全国市场启动工作

201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就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启动前准备工作。

2)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突破口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八大重点排放行业。基于发电行业主要以管理制度健全的大型企业为主,本身排放量大,产品单一、数据管理规范等特征,发电行业成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首个突破口,是当前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标志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总体设计,正式启动。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原国家发改委下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归到生态环境部。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规定了第一批纳入全国碳市场管控的重点单位、配额分配方法等内容。

3)逐步完善配套法规制度

随着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的推进,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支撑全国碳市场运行的法规政策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等技术规范,同时积极配合司法部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立法进程。

全国碳市场针对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管理制度主要有: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2021年3月30日征求意见

4)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

2021年7月16日上午,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2021年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全球碳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自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累计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

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12月31日收盘价54.22元/吨,较7月16日首日开盘价上涨13%,市场运行健康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

全国碳市场成交量及成交价格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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