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国保健食品法规动态盘点

食品法规新闻
2020年3月23日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35条,通过对重复意见的归纳共有101条有效建议,其中97条建议拟不采纳,拟采纳及部分采纳建议4 条。

保健食品毒理学程序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已经失效,故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4月8日至5月4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集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70条,采纳15条,对保健食品,受试物,提供资料,增加试验名称等方面进行了意见反馈。

《保健食品卫生学理化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6月14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保健食品卫生学理化检验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规定了保健食品和原料的卫生学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及方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发布,2019年10月1日实施

《办法》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制运行;纳入原料目录的,可以直接备案;任何个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均可提出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声称目录的建议;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目录制定,如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等多方条件的可以申报纳入,可以打通了新的保健功能研究开发路径。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 年11月12日 发布实施

《指南》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一品一名;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当然对对于已上市含有上述命名情况的保健食品,则留有一定的过渡整改期。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2019 年12月1 日实施

《条例》禁止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禁止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标签、说明书内容应该和注册或备案的一致;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同时明确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2019 年12月1日实施

《规定》明确阿拉伯胶、冰乙酸、海藻酸钠等 196种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的名称、相关标准、最大使用量等使用规定;明确保健食品备案产品辅料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明确固体制剂、液体制剂的每日最大食用量等方面做了补充说明。

《保健食品标示警示用语指南》发布,2020 年1月1日实施

《指南》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专门区域醒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目的为引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标注,严管保健食品,严打虚假宣传,净化保健食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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