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五年,中国的零售市场经历了数字化增长奇迹,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和移动支付无缝对接,消费者购买决策可以有社交媒体意见领袖,第三方平台上的评论级或由大数据支持的个性化优惠来推动,普华永道《全球消费者洞察调查》研究发现 50% 的中国消费者每周上网购物,而 59% 的中国消费者会上网购买食品杂货(全球消费者平均比例为 21%),食品企业仍然认为中国和美国是拥有世界上最大消费市场的国家,食品行业的最终收入取决于消费者的支出。中国人口接近14 亿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居民消费偏好因收入增长,城镇化科技进步和国际化的影响不断变化。在庞大市场面前,困扰食品企业的问题依次是过度监管、政策不稳定性、食品安全、食品欺诈、危机管理和供应商管理。
以下是2019年中国食品法规动态盘点的详细内容:
3 种新食品原料发布
2019 年 5 月 29 日,卫健委发布公告,通过弯曲乳杆菌、明日叶和枇杷花为新食品原料。进口预包装食品取消标签备案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进口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制改为抽查制,进口商在进口前负责审核标签,不合格不得进口;在被海关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通关后,如果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涉嫌违反规定的,核实确认后依法处置。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地
2019 年 10 月 31 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围绕夯实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等重点内容。
食品标识监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9 年 11 月 21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再次加贴中文标识。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得使用专供或者强调更适合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019 年 11 月,海关总署就《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扩展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至所有食品分类(原仅肉类、水产品、乳品和燕窝四大类),并要求注册时由进口国当局预审,推荐,最后由海关进行实地或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审核才能完成注册;注册后需要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保健食品监管明晰
2019 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百日行动,联合多部门整治处罚“保健”市场乱象企业。之后陆续出台《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并针对保健功能调整、广告审查等征求意见。新食安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不得以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未来,监管更加明确,消费者认知明晰,是挑战但对合法合规企业依旧是机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的发布,为个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辟了申请新保健功能和申请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渠道。
婴幼儿配方食品稳中待新
2019 年 6 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严格配方注册,进一步加大违规惩罚力度,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等。办法要求申请人应具有完整生产工艺;明确 7 种不予注册的情形;细化关于标签、说明书的禁止性要求;明确变更申请提交材料要求;
新食安条例明确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2018 年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预计明年会落地。
特医食品将增加类别
新食安条例明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特医食品按非处方药广告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调整简化了特医食品通用名称;预计未来会增加六类特医食品。
恶意举报打假不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 2020 年1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对限制恶意举报投诉有限制。
GB 2769-2019,GB 31650-2019 发布新 标 准
GB2763-2019 代 替 GB2763-2016 和GB2763.1-2018;新标准 GB2763-2019 规定了 356 种(类)食品中 483 种农药共7107 项最大残留限量;新标准 GB31650-2019 将替代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相应部分,规定了 267 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 2191 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