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简称《防污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生效。《防污条例》第四章规定:污染危险性货物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危险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险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目前污染危险性货物名录已由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制定并公布,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评价程序和分类方法,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时如何确定其是否具有污染危险性无据可依,因此辽宁海事局大连危险货物运输研究中心承担了交通运输部的《海运污染危险性货物评价程序和分类方法研究》标准化研究项目,并制定了《海运包装污染危险性货物评价程序和分类方法-环境有害物质》及《海运散装有毒液体货物评价程序和分类方法》两个标准。这两项国标的制定,对于更好的实施和执行《防污条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评审会上,瑞欧科技根据长期应对GHS及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的经验,结合国际上最新的法规动态,提出了对标准的评审意见,得到了评审委员会的肯定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