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物备案在填写化学名称时需要注意什么?
聚合物的中文化学名称应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和《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1357-2024)关于聚合物的命名规则要求;
英文名称应按照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或美国化学文摘社(CAS)规则进行命名,且中英文应保持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名、通俗名、类别名等不能作为聚合物备案的化学名称,可填入申请表“其他名称”中。
聚合物备案在填写单体/反应体时需要注意什么?
单体/反应体列表中应填写合成聚合物涉及的所有参与反应的单体和反应体,包括化学名称中未出现的单体/反应体以及参与反应但没有结合在最终聚合物分子结构中的反应体等。
应规范填写所有参与反应的单体和反应体的化学名称、CAS号。
“含量”应填各反应体/单体的投料重量比/重量百分比。
不能开展聚合物凝胶渗透色谱图(GPC)测试的,还需要提供分子量分布数据吗?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或备案的聚合物,需要提供分子量分布图来表征聚合物信息,包括 GPC 或其他表征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布的结果。
如不能开展GPC测试,可提供其他表征聚合物分子量及其分布的结果。
因聚合物自身的特殊性质无法通过试验测定分子量分布的,可结合反应机理等合理估算最终产物的分子量并提供完整估算过程。
聚合物备案不属于排除情形的说明需要注意什么?
说明材料应基于聚合物的分子结构、用途与应用场景、测试数据、研究文献等客观依据编制,不能仅提供如“该物质不属于阳离子聚合物”“该物质不属于降解或不稳定聚合物”等主观描述。
阳离子型聚合物是否可以办理备案申请?
阳离子型聚合物或预计在自然水环境下可能成为阳离子型聚合物应办理常规登记或者简易登记,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备案申请:
(1)聚合物是固体,既不溶于水也不分散于水中,只在固相下使用。
(2)具有低阳离子密度的阳离子聚合物(阳离子官能团当量FGEW≥5000道尔顿)。
第(1)种情形可结合聚合物性状、水溶解性、水中分散性以及使用方式等信息进行说明。
第(2)中情形可结合聚合物的典型结构计算FGEW,如FGEW≥5000的,可认为属于低阳离子密度。FGEW是指含有一个阳离子官能团的聚合物分子量,或数均分子量与聚合物分子结构中阳离子官能团数的比值。
聚合物的降解或不稳定性说明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说明材料应基于聚合物分子结构、用途和应用场景、使用方式等信息,综合分析可能涉及因素下的环境暴露情况,提供在相关作用因素下的降解或稳定性测试数据或研究报告,分析说明聚合物的降解或稳定性。
生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0吨/年的聚合物,是否可以办理备案申请?
首先结合拟申请新化学物质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第51号)第五章第二节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的有关规定,如不属于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可办理备案;如属于聚合物备案的排除情形,则需要办理常规登记。
备案活动类型既有生产又有进口时,是否可以生产和进口活动分别备案0.99吨/年?
办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 1 吨备案申请的,如果活动类型同时包含生产和进口,则生产和进口的总量不能超过1吨/年,同一份备案申请里可以同时勾选生产和进口。
7号令登记证办理撤销,登记证纸质原件如何处理?
登记证持有人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登记证撤销申请后,应及时将登记证原件邮寄至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并注明“办理登记证撤销(撤销申请SN号XXX)”,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固管中心A-609登记审评室。
本文转载自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