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危险物质进口商及生产商企业及联系人信息通报

其他化学品法规
2015年11月20日

新西兰危险物质及新生物体法案(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New Organisms Act, HSNO Act)修订案发布后,新西兰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 , EPA)很快发布了对新西兰危险物质进口商及生产商的通告,以配合新西兰危险物质及新生物体法案修订案的实施。该通告于2015年11月19日正式实施,要求2015年11月19日后首次进口或生产危险物质的进口商及生产商,在进口或生产危险物质后的30天内必须向EPA通报企业及联系人信息,便于新西兰环保署更好地进行危险物质管理和及时通知法案相关进展。

关于物质及危险物质的定义

新西兰危险物质及新生物体法案的监管对象既包含物质本身,也包含配制品以及内含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物品。危险物质指的是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性质的物质或产品。法案要求所有进口到新西兰或在新西兰生产的危险物质都必须获得EPA 的核准:

  • 爆炸性
  • 易燃性
  • 氧化性
  • 毒性
  • 腐蚀性
  • 生态毒性

豁免通报进口商或生产商信息的物质:

  • 仅用于小规模研发或教学的危险物质;
  • 不具有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氧化性或生态毒性的放射性材料(UN Class 7);
  • 药品;
  • 食品;
  • 传染性物质(UN Class 6);
  • 不具有爆炸性的物质。

生产药品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不被豁免。

关于通报的主体

  • 进口商:首次进口危险物质,供应给他人或进口商在作业场所使用;
  • 生产商:首次生产危险物质,供应给他人或生产商在作业场所使用,生产后立即使用的危险物质除外。

关于通报需要提交的信息:

a) 法人名称;

b) 若不同于a),提供进口商或生产商的完整商业名称;

c) 商业地址,不能提供商业地址的情况下提供居住地址,必须有新西兰的实际地址;

d) 若有商业网址,提供网址;

e) 新西兰境内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email、联系电话以及和进口商或生产商的关系。

瑞欧在此提醒新西兰危险物质进口商或生产商及出口危险物质到新西兰的广大企业,关注该通告并及时向EPA通报企业和联系人信息。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危险物质判定、企业和联系人信息通报相关信息,请联系杭州瑞欧刘欣桐女士,0571-87007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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