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9日,欧盟理事会在欧盟立法数据库(EUR-LEX)发布了新F-GAS法规的立法行为文件,该新法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刊登的20天后正式生效。同时,现有的欧盟F-GAS法规 Regulation (EU) No517/2014 届时将被废止。
与现行的F-GAS法规相比,新法规:
将引导企业进一步减少含氟气体排放,计划到2050年实现HFC类化合物在欧盟市场的“零投放”;
更加强调了非法贸易问题和执法行动,提高了清晰度和内部一致性,以支持更好地实施和理解相关规则;
HFC的配额申请将不再免费,年报、审计等的门槛也将进一步降低;
更新了市场禁令(附件IV),将引导新的制冷、空调和热泵应用远离氟化制冷剂,开发新的替代品。
为帮助HFC气体制造商、贸易商和预充设备制造商更准确地理解和遵守新法规的要求,瑞欧科技总结了与中国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条款和变化,以供大家参考:
一、配额分配
配额分配模型依然区分“老企业”和“新企业”,但配额申请不再免费,每吨CO2当量将收取3欧元。
配额申请者可在F-GAS系统查询自己可购买的下一年度最大配额限度(可选择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对于没有被购买的配额,官方会将这部分配额重新免费分配给支付了全部配额金额的企业。
从2028年1月开始,官方将取消没有被购买的配额。对此,官方也更加严格规定了配额申请者的资质,只有在配额分配期之前连续三年具有化学品贸易活动经验的HFC气体进口商和生产商,才可以申请配额。进口商和生产商应根据要求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
二、年报和审计
年报、审计等的门槛也进一步降低。
每年3月31日前,上一日历年生产、进口、出口HFCs(无吨位阈值限定)或者其他氟化温室气体且超过1吨/或100吨CO2当量的气体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需要提交年报;另外,分配到了配额,但并没有使用配额(没有POM)的企业应该提交NIL报告;
每年3月31日前,上一日历年向市场投放预充装HFCs超过10吨CO2当量或其他氟化温室气体超过100吨CO2当量的预充设备商,需要提交年报;
每年4月30日前,上一日历年向市场投放了1000吨CO2当量或以上HFC化合物的企业,还应确保其报告的真实性在合理的保证水平上得到确认,由一名独立审计员审计。这一变化使得有氟气体贸易的企业基本都要委托审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
三、新的设备禁用安排
新法规附件IV规定了一些新的设备禁用安排。具体更新如下:
2026年1月1日开始,在家用冰箱、冰柜里,禁用氟化温室气体,除非满足操作场所的安全要求;
2025年1月1日开始,在商用冰箱、冰柜(独立设备)里,禁用含有GWP值1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
2025年1月1日开始,在制冷设备(冷却器除外)里,禁用含有GWP值250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但用于将产品冷却至-50°C以下的设备除外;
2030年1月1日开始,在制冷设备(冷却器除外)里,禁用含有GWP值1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2027年1月1日开始,在额定功率不超过12千瓦的冷却器里,禁用含有或功能依赖于GWP值大于等于150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2032年1月1日开始,在额定功率不超过12kw的冷却器里,禁用含有或功能依赖于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2027年1月1日开始,在12千瓦以上的冷却器里,禁用含有或功能依赖于GWP值为750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从2027年1月1日开始,在最大额定功率不超过12kw的插电式房间空调设备、整体式空调设备、其他独立循环式空调设备和独立循环式热泵中,禁用GWP为1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安全要求而要求的除外。如果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不允许使用GWP低于150的氟化温室气体,则GWP限值为750 ;
从2032年1月1日开始,在最大额定功率不超过12千瓦的插电式房间空调设备、整体式空调设备、其他独立循环式空调设备和独立循环式热泵里,禁用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如果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不允许使用氟化温室气体的替代品,则GWP上限值为750;
从2027年1月1日开始,在最大额定功率超过12千瓦但不超过50千瓦的整体式或其他独立循环式空调设备和热泵里,禁用GWP值为1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如果作业地点的安全要求不允许使用GWP值低于150的氟化温室气体,则GWP限值为750;
从2030年1月1日开始,在其他独立循环式空调设备和热泵里,禁用GWP值为1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如果作业地点的安全要求不允许使用GWP值低于150的氟化温室气体,则GWP限值为750;
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在气体的量小于3kg的单个分离式系统里,禁用含有或功能依赖于列入附件I中的GWP值为7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
从2027年1月1日开始,在额定功率不超过12kw的分体式空气-水系统里,禁用含有或功能依赖于GWP值为1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从2029年1月1日开始,在额定功率不超过12kw的分体式空气-空气系统里,禁用含有或功能依赖于GWP值为1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从2035年1月1日开始,在额定功率不超过12kw的分体式系统里,禁用含有或其功能依赖于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
从2029年1月1日开始,在额定功率超过12千瓦的分体式系统里,禁用额定功率超过12千瓦的含有或其功能依赖于GWP值为7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从2033年1月1日开始,在额定功率超过12千瓦的分体系统里,禁用额定功率超过12千瓦的含有或其功能依赖于GWP值为1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从2025年1月1日开始,禁用含有或依赖附件I所列其他含氟温室气体的消防设备,但为满足作业现场的安全要求而需要的除外;
从2033年1月1日开始,禁用含有氟化温室气体的泡沫,但满足安全要求需要的除外;
从2030年1月1日开始,禁用含有氟化温室气体的技术性气溶胶,但为满足安全要求需要或用于医疗用途的除外;
从2025年1月1日开始,禁用用于皮肤冷却的含有或其功能依赖于GWP值为150或以上的氟化温室气体设备,但用于医疗用途的设备除外。
四、企业如何应对
每个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包括海关当局、市场监管当局,环境主管部门和任何其他具有检查职能的主管部门,将相互合作,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与第三国有关部门合作,来确保法规的有效性。
“海关风险管理系统”将用于交换海关风险相关信息。进口氟气体或含有氟气体的产品/设备的进口商,应向海关提供以下信息:
F-gas Portal注册识别号;
EORI编号;
氟气体以及产品和设备中充气气体的净质量;
商品分类所依据的商品代码;
氟气体和产品或设备及其零件中所含气体的CO2当量(吨)。
对于违反法律的企业,成员国应制定适用于违反本法规的处罚规则,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得到实施。规定的处罚应有效、适度且具有劝阻性,最高行政罚款至少为相关气体或产品和设备市场价值的五倍。如果五年内重复违规,最高行政罚款至少为相关气体或产品和设备市场价值的八倍。
瑞欧科技提醒企业及时关注法规立法进展,确保含氟气体输欧贸易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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