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环保署发布说明,企业可进行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录补申请

TCCSCA/OSHA
2016年5月13日

5月10日,台湾“环保署”发布《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18条登录补申请作业说明》,对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录补申请的申请方式与登录概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根据台湾地区《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简称毒管法)第7条之1规定:“制造或输入每年达一定数量既有化学物质者应依规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台湾毒管法下的《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18条则进一步规定:“制造或输入既有化学物质于登录前连续三年之内平均数量达100公斤以上,或于申请登录前连续三年内任一年之最高数量达100公斤以上者,应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依第一阶段登录所定项目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由中央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后发给第一阶段登录码,始得制造或输入。”

由于3月31日第一阶段预登录截止期已过,对于未及时完成登录的既有化学物质制造或输入企业,台湾“环保署”化学物质登录中心将开放系统,供企业办理补申请。企业需提交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录补申请公文,经核准登录后,才可以制造或输入该既有化学物质。补申请的具体流程如下:

台湾环保署发布说明,企业可进行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录补申请

瑞欧提醒

18条补登录申请作业为前期未完成第一阶段预登录的业者提供了一个窗口,补登录本身操作并不复杂,指引说明也浅显易懂,但指引文件中对相关罚则的描述则须引起广大18条补登录业者的关注。指引条文明确说明:“后续台湾环保主管机关将针对制造或输入者是否违反台湾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7条之1情势,依同法第35条之1第2项或第 4 项之规定予以裁处“。如何理解指引中关于罚则描述?台湾环保署内是否会对补登录的业者进行开罚的动作?目前台湾EPA内法务人员对登录办法与母法毒管法的解释倾向于第 35 条之 1 第 4 项之规定:违反第七条之一第六项所定办法中有关登录制造或输入情形、登录期限、共同登录方式、登录后化学物质数据之申报或增补、文件保存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处罚,经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业或退运出口。因此从趋势上看,还是会进行开罚,但罚款的部分还需经由行政裁量。不可否认,这对补登录的业者来说无疑是个冲击,因此目前台湾“环保署”内还在针对裁量基准等进行讨论,而且实务上该如何开罚 (地方开单或中央开单等)都还需要一段时间进行研拟。

如果您有关于台湾地区OSHA和TCSCA下合规应对的任何问题,或既有化学物质第一阶段登录补申请方面有任何疑惑,可联系瑞欧科技徐金亭先生,0571-87007509,xjt@reach24h.cn。

《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18条登录补申请作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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