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淘汰得克隆在国内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这是《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印发后,被淘汰的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之一。
得克隆是什么样的物质?为什么会被淘汰?国内外是如何监管的?相关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瑞欧科技全新推出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科普专栏将带您一同了解!
得克隆
得克隆(Dechlorane Plus, 简称DP)是一种包含三种化学物质的混合物:得克隆(DP)及其顺式(syn-DP)和反式异构体(anti-DP)。
因其优异的热稳定性、良好的阻燃性和出色的电气性能,得克隆广泛应用于电子电器、交通运输、高分子材料、航空航天及国防等领域中。
得克隆的物质信息如下表所示:
淘汰原因
得克隆在化学结构上与氯丹、灭蚁灵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pollutants, POPs)相似,并且具有环境稳定性(水中半衰期大于 60d)、食物链生物富集放大效应(BCF>5000)、高亲脂疏水性(lg kow≈9.3)以及远距离迁移等与POPs物质相类似的特性。
得克隆具有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vPvB),也就是它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并可以在生物体内积累,换言之,它可以在环境中长时间存在,并通过食物链积累,最终影响到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健康,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长期威胁。
根据得克隆的亚急性毒性测试结果显示,长期吸入或接触高浓度得克隆会引起肝脏、肺部和生殖系统组织等病变。同时,得克隆与一些具有神经毒性和致癌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具有相似的结构,可能还具有潜在的神经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
得克隆能通过长距离迁移到达偏远的极地地区,在人迹罕至的北极和南极都已经检测到,因此,其对全球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其对人体和环境的长期危害,中国对得克隆物质进行全面淘汰。这一决策符合全球环境保护的趋势,旨在通过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现可持续生态环境建设。
全球监管盘点
欧盟
管控日期:2018年1月
法规/清单:SVHC清单
管控要求:被列入SVHC第十六批物质清单,2021年1月5日开始,得克隆存在物品中的浓度需小于0.1%(w/w),若超过0.1%,则要向下游履行信息传递的义务,提供安全数据表或安全使用说明并需要进行SCIP通报;如果物品中SVHC含量大于0.1%(w/w)且吨位超过1吨/年,还需要进行SVHC通报。
新加坡
管控日期:2022年4月
法规/清单:《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的有害物质清单
管控要求:2023年3月起,得克隆及含有得克隆产品的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制造商和分销商)需申请进口、出口、销售、储存或使用有害物质许可证/许可。
加拿大
管控日期:2022年7月
法规/清单:《禁止特定有毒物质法规》
飞机发动机风扇罩摩擦条等产品及其配套产品(在2030年12月31日之前);
含有得克隆的电子电器设备、车辆和特定零件(法规发布的5年内);
含有得克隆的电子电器和车辆配套的特定替换零件(法规发布的10年内);
在法规生效时正在使用或库存中的含有得克隆的产品。在加拿大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强制生效。
多国/多地区
管控日期:2023年5月
法规/清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管控要求:已被列入《公约》附录A,2025年2月26日之后禁止生产、使用、进口和出口,某些特定领域仍允许有限期使用:
航天、空间和国防应用(至2030年2月26日);
医学成像应用(至2030年2月26日);
放射治疗设备和设施(至2030年2月26日);
特定设备的备用零件可使用至设备的使用寿命终止或2043年12月31日(先到为准)。
日本
管控日期:2023年8月
法规/清单:《化学物质评估和制造监管法》(CSCL)
管控要求:将得克隆指定为第一类特定化学物质。
生产,进口许可(原则上禁止);
除了指定用途(不会对人体或环境动植物产生危害的用途)以外不允许使用;
如需制造或处理该物质,必须遵循严格的技术标准;
预计2025年正式施行。
澳大利亚
管控日期:2024年4月
法规/清单:化学品管理标准草案
管控要求:拟列入IChEMS Register附表6,除必要用途豁免外,严格限制或禁止得克隆在澳大利亚的进出口、生产和使用,包括含有这些化学品的混合物和物品(产品),但仅限于工业用途(不包括农药、兽药或医药用途)。某些特定领域仍允许有限期使用:
航空航天和空间应用、国防应用;
农业、林业和建筑中使用的固定工业机械;
汽车;
海洋、园艺、林业和户外动力设备;
以上领域产品,截至成品使用寿命结束或2044年7月1日,以先达到的时间点为准;
体外诊断设备(截至成品使用寿命结束;在2041年7月1日后需经官方审查)
新的管理规定预计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其中,在物品(产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或用于研究、无害环境处置,以及在禁令生效日期之前使用了这些化学品的物品(产品),则不适用相关管理规定。
新西兰
管控日期:2024年8月
法规/清单:《有害物质和有机物法案》(HSNO)
管控要求:拟列入HSNO法案附录2A,将被禁止在新西兰境内生产、进口和使用,某些特定领域仍允许有限期使用:
航空航天和空间应用、国防应用、医疗成像和放射治疗设备及装置(2030年截止);
航空航天和国防应用、机动车领域的替换零部件(2044年截止);
中国监管措施
中国作为《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缔约方,需要遵守公约规定的特定用途豁免条款,采取措施消除德克隆的生产和使用,目前中国已将得克隆作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全面淘汰。
2023年3月
法规/目录/清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管控要求:
1. 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 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
法规/清单/目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
管控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含得克隆的货物,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除外。
法规/清单/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管控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出口含得克隆的货物,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除外。
合规建议
瑞欧科技提醒相应企业密切关注得克隆相关法规更新,按照出台的相关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格执行淘汰或限用措施,及时调整生产策略,尽早寻找合规替代产品,确保供应链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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