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为落实该法要求,上海海事局曾发文通知上海港各航运企业高度重视,自2021年3月1日起,严禁船舶承载剧毒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进出、过境及中转长江上海段(包括外高桥港区),违反规定最高将被处以两百万元的处罚,严重的可吊销相关许可证。
随着法规实施,近期越来越多的企业收到船公司要求提供披露100%组分信息的货物SDS的通知。
该要求在业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和争议:
从法规合规出发,《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中明确“不必列明混合物的所有组分”;
从企业利益出发,100%组分披露将导致商业机密泄露,从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从实际操作出发,部分产品确实很难100%辨识,可能导致企业为了应对要求而填写不真实信息。
那么,哪些货物属于禁运货物?什么时候可以不提供100%组分信息?组分披露程度是否会影响货物的危险属性判定?瑞欧科技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拟交付船舶载运的货物为化学物质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二条相关要求,CAS号是判断危险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唯一标准。化学物质是否属于禁运货物,应当以CAS号为准,而不是仅仅凭借UN编号进行判断。
若某化学物质CAS号属于以下情况,则属于禁运货物,不能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货物为混合物
上海海事局发布的《关于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中提到:拟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的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如属于混合物,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提供的MSDS/SDS中建议能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组分信息应包含各组分名称、比例及CAS号等内容。
《说明》的“建议”两字十分的关键,给了企业非常大的信息,即在明确货物危害性的情况下也可以不提供100%组分。
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案例跟大家一起学习下如何判定混合物是否为禁运货物,组分披露程度是否会影响货物的禁运判定。
混合物组分 | 混合物整体危害分类 | |||
名称 | 浓度(%) | CAS号 | ||
示例1 (某硫化剂) | 2-甲基丙烯酸锌盐 | 66 – 74 | 13189-00-9 | 生殖毒性 类别2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1(呼吸系统, 全身毒性) 危害水生环境 - 急性危险 类别1 危害水生环境 - 长期危险 类别1 *急性毒性(经口)、急性毒性(经皮)、急性毒性(吸入)均为无分类 |
氧化锌 | 26 – 34 | 1314-13-2 | ||
示例2 (苯基硫醇配方液) | 苄基硫醇 | 70 | 108-98-5 | 易燃液体 类别3 急性毒性(经口) 类别2 急性毒性(经皮) 类别2 急性毒性(吸入) 类别1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2A 生殖毒性 类别2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2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3(呼吸道刺激)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类别1 危害水生环境 - 急性危险 类别1 危害水生环境 - 长期危险 类别1 |
水 | 30 | 7732-18-5 | ||
示例3 (氟(20%V/V)与氮之混合气) | 氮 | 80 | 7727-37-9 | 氧化性气体 类别1 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1A *急性毒性(经口)、急性毒性(经皮)、急性毒性(吸入)、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 均为无分类 |
氟 | 20 | 7782-41-4 | ||
示例4 (硫化剂L) | 盐类 | 66 – 74 | - | 生殖毒性 类别2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1(呼吸系统, 全身毒性) 危害水生环境 - 急性危险 类别1 危害水生环境 - 长期危险 类别1 *急性毒性(经口)、急性毒性(经皮)、急性毒性(吸入)均为无分类 |
氧化锌 | 26 – 34 | 1314-13-2 | ||
示例5 (喷墨材料) | 异丙醇 | 0.1 – 1 | 67-63-0 |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2 危害水生环境 - 长期危险 类别3 *急性毒性(经口)、急性毒性(经皮)、急性毒性(吸入)、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 均为无分类 |
1,2-丙二醇 | 0.1 – 1 | 57-55-6 | ||
1,2-苯并异噻唑基-3(2H)-酮 | < 0.05 | 2634-33-5 |
示例1 :披露所有组分,且所有组分均不属于禁运货物,可按非禁运货物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示例2 :披露所有组分,含有禁运货物组分苄基硫醇(CAS:108-98-5),“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三项指标中具有类别1,属于禁运货物,不能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示例3 :披露所有组分,含有禁运货物组分氟(CAS:7782-41-4),但 “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三项指标均不具有类别1, 可按非禁运货物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示例4 :未披露所有组分,“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三项指标中具有类别1,属于禁运货物,不能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示例5 :未披露所有组分,但 “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三项指标均不具有类别1, 可按非禁运货物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如何判定混合物是否为禁运货物?
1、对于不披露所有组分的混合物
根据《说明》,上海海事局接受货物不披露所有组分,但是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必须明确混合物整体在“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和”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三项危害性分类结果。
所以混合物的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分类结果至关重要。只有三项指标均不具有类别1结果时,才可按非禁运货物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结合示例来理解,示例4和示例5均未披露所有组分,但示例4的"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属于类别1,所以被判定为禁运货物;而示例5的三项指标危害性结果均不属于类别1,可按非禁运货物运输。
对于不能披露100%组分的,企业务必确保SDS的正确合规,不可隐瞒危险性,必要时应有证明材料备查。
2、对于已经披露全组分的混合物
1)若所有组分均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
如果混合物的所有组分均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可按非禁运货物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但是如果混合物整体分类为“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的,属于剧毒化学品,在实际监管中仍被判定为禁运货物。
2)若含有禁运货物组分
若混合物中含有禁运货物组分,可以根据混合物的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分类结果来判断。当以上三项指标均不具有类别1结果时,可按非禁运货物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结合示例来理解,示例2和示例3均披露了全组分,都含禁运货物组分。由于示例2的混合物三项危害性分类结果中具有类别1,被判定为禁运货物;而示例3的混合物三项指标危害性均不具有类别1,属于非禁运货物。
另外,经过与上海海事局的沟通,对于含有禁运货物组分的混合物,但“健康危害-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三项指标均不具有类别1,满足下列两种情况,在实际监管中仍被判定为禁运货物:
① 属于不稳定爆炸物;
② 含有氯酸铵(CAS:10192-29-7)、浓度>72%高氯酸(CAS:7601-90-3)、亚硝酸甲酯(CAS:624-91-9)、亚硝酸锌铵(CAS:63885-01-8)、含可燃物≤0.2%易于自热并足以引发其分解的硝酸铵(CAS:6484-52-2)组分。
对于不能披露100%组分的,企业务必确保SDS的正确合规,不可隐瞒危险性,必要时应有证明材料备查。
混合物要不要披露100%组分?
虽然《说明》中未强制要求所有混合物均需要披露100%组分,但是结合示例来看,某些情况下全组分披露可让货物免于禁运,建议企业可以酌情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披露组分。
对比示例1和示例4,可以看到两种货物的 “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和”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三项指标中都至少有一种属于类别1,示例1货物披露了所有组分,且所有组分均不属于禁运货物,属于非禁运货物;而示例4未披露所有组分,则按危害性结果判定为禁运货物。
瑞欧提醒您
企业需要清楚自身货物的完整组分信息,包括各组分名称、浓度及CAS号等内容,在无组分保密需求的情况下,酌情披露组分信息;
企业应掌握有关禁运物质清单,明确各组分是否属于禁运的范围;
明确自身货物的GHS危害分类,根据中国GHS分类标准对混合物产品进行正确分类,并正确编制SDS,尤其是危险性类别中的“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 “危害水生环境 —急性危害类别”、“危害水生环境 —长期危害类别”这三项指标,必要时准备相应支持材料。